【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8
【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24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斌崔磊邵静怡
【审理法官】姚斌崔磊邵静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哈传奇;储海燕;沈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哈传奇储海燕沈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哈传奇储海燕沈进
【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哈传奇
【被告】储海燕;沈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储海燕作为皖K×××××号车辆的车主,因本起事故致车辆受损,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并且有权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皖K×××××号车辆经阜阳市弘扬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车辆修复费用为23230元,储海燕支付评估费2000元。哈传奇认为该费用过高并在一审时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缴纳鉴定费的通知,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费,视为其放弃申请,在无其他充分中举推翻上述评估意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评估意见确定储海燕的车辆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哈传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哈传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1:05:1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31日00时30分,哈传奇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阜涡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訾营安置区路段时,与沿阜涡路同向行驶的陈超超驾驶的皖K×××××号小型客车追尾相撞,致陈超超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4日,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作出3412034201900005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哈传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状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超超无责任。皖K×××××号车辆经阜阳市弘扬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阜阳弘扬评估评字(2019)第12001号评估报告书,评估该车辆修复费用为23230元,储海燕支付评估费2000元。储海燕庭审中陈述,该车辆仅评估尚未维修,其另支付施救费360元,拖车费400元。皖A×××××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沈进,该车在太平财保肥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保池州分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皖K×××××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储海燕。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哈传奇无证驾驶皖A×××××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陈超超驾驶的皖K×××××号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哈传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超超无责任,并无不当,应予以认定。皖K×××××号车辆的车主为储海燕,因本起事故致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庭审中,哈传奇称其已于2017年从沈进处购买皖A×××××号车辆并实际占有,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该车辆
机动车保险条例的投保保险单显示2019年1月16日投保人仍是沈进,不符合日常情理,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沈进作为皖A×××××号车辆的车主,其将车辆交予哈传奇使用时,未谨慎审查哈传奇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沈进、哈传奇的过错程度,对储海燕的损失由沈进承担30%的责任,哈传奇承担70%的责任为宜。储海燕主张的合理损失:车辆修复费用23230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360元、拖车费400元,以上损失合计2599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皖K×××××车辆修复费用23230元,因车辆毁损属于已经发生的损害且系交通事故直接引发,该损害与哈传奇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有评估报告证明,虽然哈传奇认为该费用过高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其在申请重新鉴定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费,视为其放弃申请,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支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太平财保肥西支公司辩称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人保池州分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及无证驾驶等情形造成的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条款字体加黑,与其他部分相区分,可以认定该公司已进行了提示,对其辩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案经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沈进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储海燕7797元;二、哈传奇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储海燕18193元;三、驳回储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哈传奇负担。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