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缴费
一、分公司为所有职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三章工伤认定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同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的;
机动车保险条例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部门或个人应及时向安全科和人事劳资科报告。(一般工伤事故和死亡1人事故的24小时内报告,死亡2人以上事故的12小时内报告)。
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职业安全卫生科或者所在部门,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0日之内向人事劳资科提出书面报告。
人事劳资科在上述规定时间接到报告后在规定时日内向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报告;30日之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所在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向人事劳资科报告的,对所在部门负责人处于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伤残职工的所有费用由所在部门自行承担。同时,伤残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不报,造成的后果由伤残职工本人负责。
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晋城市《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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