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7
【案件字号】(2021)赣10民终10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益民张旭生杜小娟
【审理法官】姜益民张旭生杜小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公司;周志刚;陈飘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公司周志刚陈飘
【当事人-个人】周志刚陈飘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国林
【代理律所】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公司
【被告】周志刚;陈飘
【本院观点】从抚州市金田法医司法鉴定所(2021)临鉴字第B093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周志刚因车祸致其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行手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特别授权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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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周志刚提出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43518.58元;2、营养费2250元(30元/天×75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830元(30元/天×61天);4、护理费10426.85元(50744元/年÷365天×75天);5、后续费10000元;6、交通费610元;7、误工费11451元(31905元/年÷365天×131天);8、残疾赔偿金101814.9元(38556元/年×20年×10%=77112元,被扶养人周嘉俊生活费22134元/年×3年×10%÷2人=3320.1元,被扶养人周样喜的生活费22134元/年×12年×10%÷3人=8853.6元,被扶养人饶裕连生活费22
134元/年×14年×10%÷3人=10329.2元,鉴定费22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10、车损600元。以上十项合计187501.33元。其中非医保用药费用5405.93元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陈飘赔偿3784元(5405.93元×70%),由负次要责任的周志刚自行承担30%。太平洋财保金溪支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周志刚147902.75元(医疗费18000元及上述第4、6、7、8、9、10项损失之和)。因陈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余款34192.65元(187501.33元-5405.93元-147902.75元)由太平洋财保金溪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即23935元。太平洋财保金溪支公司共应赔偿171837.75元(147902.75元+23935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还应赔偿153837.75元。为避免诉累,陈飘花费车损6015元,应由周志刚赔偿3204.5元(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剩余的赔偿30%)。陈飘垫付10000元,扣除其应承担的医疗费3784元、诉讼费1602元,加之周志刚应赔偿其车损3204.5元,周志刚应返还陈飘7818.5元。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从抚州市金田法医司法鉴定所(2021)临鉴字第B093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周志刚因车祸致其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行手术。目前,右膝关节活动受限,功能丧失42.3%,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款的有关规定,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上诉人太平洋财保金溪支公司对上述鉴定报告的内容不予认可,认为周志刚不构成十级伤残。经查,一审中,抚州市金田法医司法鉴定所已对太平洋财保金溪支公司对周志刚伤残等级质询作了书面答复;鉴定人员李继峰亦出庭接受质询,并对太平洋财保金溪支公司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上述鉴定系一审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周
志刚的伤残进行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有相应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并无明显不足。上诉人对周志刚十级伤残有异议,但并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一审根据抚州市金田法医司法鉴定所(2021)临鉴字第B093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周志刚为十级伤残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7元,由上诉人太平洋财保金溪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4:21: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7日11时许,陈飘驾驶赣FA××某某号小车沿金溪县琅琚镇苕溪村公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苕溪村弯道路段时因未靠右侧通行,而与对向一辆由周志刚驾驶的赣F3××某某号二轮摩托车在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周志刚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金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志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赣FA××某某号小车在太平洋财保金溪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5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周志刚受伤后,被送至金溪县人民医院住院61天,花费医疗费43518.58元。事故发生后,陈飘花费修车费6015元。2021年3月19日,经抚州金田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志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费为10000元,护理期、营养期均为75天,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同类医疗费金额为5405.93元。周志刚花费鉴定费2200元;
其父亲周样喜出生于1953年7月6日,母亲饶裕连出生于1955年12月8日,共生育三个子女;其儿子周某出生于2006年10月7日。事故发生后,陈飘向周志刚垫付医疗费10000元,太平洋财保金溪支公司向周志刚垫付医疗费1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周志刚因陈飘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双方形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现周志刚诉至本院要求陈飘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予以支持。周志刚营养费按每天30元标准计算,营养期为7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在本市以内住院以每天30元按照住院61天计算;护理费参照江西省2019年护理行业50744元/年标准计算,护理期为75天;误工费参照江西省2019年农业私营行业平均工资31905元/年标准计算,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131天;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伤残系数按10%计算,残疾赔偿金按江西省城镇标准计算20年;周志刚伤残等级为十级,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考虑周志刚的实际需要,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61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太平洋财保金溪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八项,改判减少其96294.8元的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周志刚出院时骨痂早已形成,其右膝关节主动屈伸活动度约0-120°,可根据鉴定报告结果,周志刚屈曲95°(正常130°)过伸-20°(正常0°),相差45°鉴定报告明显与出院记录不符。2、周志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认可,周志刚没有提供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工作证明,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公司、周志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赣10民终10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金溪县疏山南路某某5-6店面。
负责人:黄再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飘。
机动车保险条例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金溪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志刚、陈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7民初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太平洋财保金溪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八项,改判减少其96294.8元的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周志刚出院时骨痂早已形成,其右膝关节主动屈伸活动度约0-120°,可根据鉴定报告结果,周志刚屈曲95°(正常130°),过伸-20°(正常0°),相差45°鉴定报告明显与出院记录不符。2、周志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认可,周志刚没有提供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工作证明,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周志刚辩称,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陈飘未答辩。
原告诉称 周志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5698.68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求,要求赔偿其车辆维修费9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7日11时许,陈飘驾驶赣FA××某某号小车沿金溪县琅琚镇苕溪村公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苕溪村弯道路段时因未靠右侧通行,而与对向一辆由周志刚驾驶的赣F3××某某号二轮摩托车在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周志刚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金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志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赣FA××某某号小车在太平洋财保金溪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5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周志刚受伤后,被送至金溪县人民医院住院61天,花费医疗费43518.58元。事故发生后,陈飘花费修车费6015元。2021年3月19日,经抚州金田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志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费为10000元,护理期、营养期均为75天,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同类医疗费金额为5405.93元。周志刚花费鉴定费2200元;其父亲周样喜出生于1953年7月6日,母亲饶裕连出生于1955年12月8日,共生育三个子女;其儿子周某出生于2006年10月7日。事故发生后,陈飘向周志刚垫付医疗费10000元,太平洋财保金溪支公司向周志刚垫付医疗费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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