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测风云,⼈有旦⼣祸福”,所以我国对机车实⾏交强险制度,但强⾏制度下还有“顽⽯”,抱着侥幸的⼼理不办理交强险,对于此,出现交通事故未投保交强险发⽣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案例及案例评析,供各位参考。
未投保交强险发⽣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如何承担
对于未投保交强险车辆限额内损失如何承担,有以下意见:
第⼀种意见认为: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后,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第⼆种意见认为: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后,应当由机动车⼀⽅先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外的损失,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
我们同意第⼆种意见。
⾸先,机动车所有⼈未投保交织险并⾮受害⼈受损的原因,但是由于机动车所有⼈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因⽽机动车所有⼈违反关于交强险的法律⽽具有了可赔偿性。同时,⽴法者也明确了受害第三者对交强险的直接请求权,即受害⼈虽然不是交强险合同当事⼈,但可以向交强险合同当事⼈保险公司请求赔付,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
则;⽽且作为交强险合同当事⼈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与被保险⼈的过错⽆关,即交强险责任的确定与作为交强险合同的另⼀⽅当事⼈被保险⼈责任⼤⼩⽆关。
机动车保险条例其次,《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赔偿。”同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不适⽤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被告李某应承担相应⾏政责任⾃⽆异议。李某因其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为,并导致受害者李某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法从保险公司获赔,所以应由李某个⼈承担相应的交强险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条也指出:“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驶的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论什么⼈、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车,只要未办理交强险均不得上路。
其次,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并⾮是损失分担的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民法通则》第⼀百零六条第⼀款规定:“公民、法⼈违反合同或者不履⾏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未投保交强险发⽣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店铺咨询。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交通事故#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交通事故律师#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