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 机动车保险条例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每年度审核一次。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劳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
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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