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交强险赔不赔

尽管交强险条款第9条将驾驶人无证驾驶作为免赔理由,但是由于该免责条款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是无效的。因为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合同本身,还要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交强险的立法精神。
  无证驾驶是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比较关心的却是无证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赔不赔。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网站的专业律师为大家做出了比较详细的分析,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相关介绍吧。
  尽管交强险条款第9条将驾驶人无证驾驶作为免赔理由,但是由于该免责条款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是无效的。因为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合同本身,还要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交强险的立法精神。
  (一)、《交强险条款》第9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相违背,是无效条款。
机动车保险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第一款确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论双方是什么样的责任,只要是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强险都应当先行赔付,而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只有保险责任限额不足赔付的,再根据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确定各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而机动车一方免责的唯一理由是非机动车一方的故意行为。本条确定了交强险赔付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无过错责任作为我国侵权损害赔偿中一种特殊的过错责任,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安全法》76条第三款就是对保险公司的唯一免责条件。交强险条款的免责规定不能突破《安全法》76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该条因与法律规定相冲突而应归于无效。
  (二)、《交强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与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的规定也有冲突。
  关于交强险中对第三人的免责,我们应综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21条和22条来看。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围内予以赔偿。”这是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一般赔偿对象与范围。该条第二款又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可见,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保险公司才免责,这也确定了与《安全法》一致的保险公司唯一的免责理由。
  其次,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原告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第一款规定在驾驶人无证等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可追偿,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第二款更为明确的规定了在驾驶人无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免责。结合《交强险条例》第21条的文字表述来看,《交强险条例》21条对第三人的损失界定为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两部分,且将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并列分开表述。交强险条款第8条也将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单独规定,可见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而第22条规定的免赔范围,仅用了“财产损失”的概念,更能体现出立法者的原意即免赔的部分只针对直接财产损失,而不包括人身受伤害受到的损失。
  第三,综合两条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与22条之间实质上是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相对第21条而言,第22条属于特别条款。一般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发生事故的受害人(第三者)承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而除非特别条款明确排除
的情形,一律适用一般条款。现22条对四种情形列出作特别规定,只规定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免责,并有垫付抢救费用之义务,但未言明对人身损害免责,故保险公司仍应按一般条款规定,承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理解应当结合上下文综合考虑,而不能断章取义。
  (三)从交强险的立法初衷来看,也应当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它有别于商业险。由于交强险的公益性质,交强险应当更多的倾向于受害人权利的保障,并同时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赔偿压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综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交强险条款》作为合同的组合部分,违反了《安全法》及《强制保险条例》,因此是无效条款,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不向原告赔偿的依据。
  阅读完上文后相信你已经知道,即使现实中是因为无证驾驶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造成的第三人的
损害,交强险依然是需呀进行赔偿的。更多交通事故赔偿方面的法律知识,你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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