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楚东、贾珍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陈安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9 
【案件字号】(2020)湘07民终2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卜玉苹周立军孙晖 
【审理法官】卜玉苹周立军孙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刘楚东;贾珍勇;陈安知 
机动车保险条例【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刘楚东贾珍勇陈安知 
【当事人-个人】刘楚东贾珍勇陈安知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铮 
【代理律所】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被告】刘楚东;贾珍勇;陈安知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贾之炎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本车人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贾之炎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本车人员。    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本车人员,是指交通事故发生瞬间,位于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受害人贾之炎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位于车体上,属于本车人员,因交通事故的撞击导致本车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故人保财险公司的上诉主张成立,予以支持。刘楚东、贾珍勇因贾之炎死亡造成的损失为313138元,陈安知在事故发生后已赔偿刘楚东、贾珍勇22500元,还应
赔偿196696.60元(313138元×70%-22500元)。    综上所述,人保财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6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    二、陈安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刘楚东、贾珍勇因贾之炎死亡造成的损失196696.60元;    三、驳回刘楚东、贾珍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27元,减半收取3013.50元,由陈安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陈安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4:27: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9日13时40分许,陈安知驾驶湘J×××某某低速三轮汽车(搭乘覃业科、贾之炎)行至石门县××镇××村路段时,因下坡弯道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路边树木相撞后侧翻,造成车辆受损、陈安知及覃业科受伤、贾之炎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
察大队认定,陈安知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在危险路段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贾之炎、覃业科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鉴定,贾之炎因胸腹脏器损伤大出血致急性创伤失血休克死亡。贾之炎与刘楚东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贾珍勇。陈安知为涉案车辆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贾之炎与覃业科系无偿搭乘陈安知的车辆,三人均从事牲畜交易,陈安知与覃业科坐在驾驶舱内,贾之炎与两头牛站在车厢上。出事后,贾之炎被压在车栏杆下。    刘楚东、贾珍勇因贾之炎死亡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225488元(14093元/年×16年)、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6650元(73300元/年÷2)、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000元(酌定),以上共计313138元。事发后,陈安知已赔偿刘楚东、贾珍勇22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贾之炎虽为车上人员,但是车上人员的身份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可以随着特定时空的变化而发生转换,本案中,当案涉车辆发生侧翻后将贾之炎上半身压在车辆护栏下,对其造成了二次伤害,故贾之炎的身份已经从车上人员转换为第三人。既然贾之炎死亡时是第三人,则本案应当适用交强险进行赔偿。陈安知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是贾之炎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车辆装载有牲畜而与牲畜一同站在车厢,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环境之中,其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加之陈安知搭乘贾之炎为无偿搭乘,体现了互帮互助的传统,属好意施惠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以适当减轻陈安知的责任,综合前述两个因素可以减少其赔偿责任,酌定减少30%为宜。陈安知为涉案车辆在人保财险
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刘楚东、贾珍勇的损失首先由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替代赔偿110000元,余下损失203138元(313138元-110000元),由陈安知负责赔偿70%即142196.6元(203138元×70%),陈安知已经赔偿的22500元应予以扣减,还应赔偿119696.6元(142196.6元-22500元),剩下损失由刘楚东、贾珍勇自行负担。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楚东、贾珍勇因贾之炎死亡造成的损失110000元;二、陈安知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刘楚东、贾珍勇因贾之炎死亡造成的损失119696.6元;三、驳回刘楚东、贾珍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7.0元,减半收取计3013.5元,由陈安知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人保财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其不承担交强险的理赔责任。事实与理由: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乘坐在被保险车辆上,系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人保财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刘楚东、贾珍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陈安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7民终2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某某。
     主要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石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楚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珍勇。
     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平,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安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楚东、贾珍勇、陈安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6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人保财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其不承担交强险的理赔责任。事实与理由: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乘坐在被保险车辆上,系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