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良静(花公(交)行罚决字﹝2022﹞4331242900226100)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花公(交)行罚决字﹝2022﹞4331242900226100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8010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3309440000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3309442000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330944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2.07.18
【处罚机关】花垣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花垣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执法级别】区/县级 机动车保险条例
【执法地域】花垣县
【处罚对象】邹良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8.16 18:03:3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花公(交)行罚决字﹝2022﹞4331242900226100 |
被处罚对象 | 邹良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33124************ |
处罚类别 | |
处罚事由 | 2022年7月12日21时23分,邹良静驾驶牌号为湘UEX001的普通摩托车行至花垣县赶秋北 路花垣县赶秋路与坝塘路交叉路口至建设中路路口路段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 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
处罚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 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代码10170,17121)。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邹良静的陈述以及民警现场的纠违经过、书证等证据证明。 依据对你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 予312元的处罚;对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 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暂 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20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 以:贰仟叁佰壹拾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
处罚结果 | 贰仟叁佰壹拾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7-18 |
处罚机关 | 花垣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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