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朱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8 
【案件字号】(2022)甘05民终4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虓晖王梅芳冯峰 
【审理法官】李虓晖王梅芳冯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朱某1;王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朱某1王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朱某1王某 
【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某1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某1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某1 
【代理律所】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判处是否适当。《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中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分公司的正确名称应为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机动车保险条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判处是否适当。    太平保险福田公司上诉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朱某1有多个被抚养人,一审未考虑伤残系数确认每年支付限额,不符合司法解释精神和生活经验法则,本案抚养人生活费年支付限额应为9922.9元/年*31%=3076.1元,一审判决多核定金额9228.26元。本院认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本案中,被上诉人朱某1两处伤残,分别评定为八级伤残、十级伤残,其伤残赔偿计算指数为31%。朱某1有被扶养人3人,即女儿朱某2。朱某1居住农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甘肃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9922.9元/年计算。《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作为抚养人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就高原则)×抚养年限/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伤残指数为100%)。参照上述计算方法,朱某2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为9922.9元/年÷2人×31%=1538.05元,6年为1538.05元×6年=9228.3元,杨某2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为9922.9元/年÷2人×31%=1538.05元,10年为1538.05元×10年=15380.5元,杨某3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为9922.9元/年÷2人×31%=1538.05元,18年为1538.05元×18=27684.9元。本案中朱某13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年赔偿总额为1538.05元×3=4614.15元,没有超过甘肃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9922.9元/年,故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9228.3元+15380.5元+27684.9元=52293.7元,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为52293.65元并无不当。    另外,一审判决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名称错误书写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分公司,但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