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黄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2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8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美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勇;黄亮 
【当事人】张勇黄亮 
【当事人-个人】张勇黄亮 
【代理律师/律所】张蓓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李桂娟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蓓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李桂娟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蓓李桂娟 
【代理律所】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勇 
【被告】黄亮 
【本院观点】上诉人张勇与被上诉人黄亮发生案涉交通事故后,双方均未报警要求处理,而由黄亮出具书面《声明》写明事故责任与赔偿数额,张勇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双方就案涉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勇与被上诉人黄亮发生案涉交通事故后,双方均未报警要求处理,而由黄亮出具书面《声明》写明事故责任与赔偿数额,张勇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双方就案涉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黄亮未及时支付所约定款项后,张勇有权起诉要求黄亮按约履行。张勇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半年之后,自行前往4s店更换车辆右前门,无法确定系案涉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右前门需更换。张勇主张黄亮赔偿更换车辆右前门费用19857.1元无事实依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张勇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张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元,张勇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
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9:03: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0日,张勇驾驶的陕AF01521号宝马牌轿车与黄亮驾驶的绿驹牌电动车在本市电子正街相撞,造成宝马轿车右前门受损,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12月21日黄亮出具《声明》一份“本人黄亮,于2018年12月20日上午10点,在电子正街因违反交规,将陕AF01521的白宝马车右前门撞损,该事故系本人全责,车陕AF01521无任何关系,我自愿赔偿对方现金4000元,该赔偿款到位后,双方确认无任何后期纠纷。由于本人目前经济困难,我承诺于2019年1月15日先偿还对方现金3000元,2019年2月1日偿还1000元。如我本人不能履行以上承诺,对方保留法律追责权利。”2019年6月3日,张勇在4S店更换右前门,花费维修费19857.1元。西安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维修建议“依据宝马中国售后技术服务指导,该车门修复后无法达到设计要求。告知客户后经与客户协商达成一致:为确保后期车辆使用安全,遵循维修技术指导,客户同意自费更换右前门”。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交警处理,仅能依据黄亮出具的《声明》确定双方责任。《声明》中记载“事故由黄亮负全责,并同意赔偿现金4000元”,视为双方对事故责任及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从事故照片中显示陕AF01521轿车
右前门受损并不严重,时隔半年后张勇前往4S店更换右前门,无法认定系本次事故原因直接造成,故张勇要求黄亮赔偿更换右前门的维修费19857.1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声明》中双方协商一致的赔偿款4000元,张勇有权主张,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黄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张勇车辆维修费4000元;二、驳回张勇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6元,张勇已预交,减半收取148元,由黄亮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勇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亮负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未考虑张勇的实际损失,仅以黄亮未履行的《声明》内容确定赔偿数额,认定事实错误。第二,案涉车辆未能及时维修,系黄亮恶意拖延所致,不能因此而否定张勇所支出维修费与案涉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张勇主张的19857.1元维修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系直接损失,黄亮应予赔偿。    综上所述,张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张勇、黄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8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娟,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亮。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勇因与被上诉人黄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美红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驹电动车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勇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亮负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未考虑张勇的实际损失,仅以黄亮未履行的《声明》内容确定赔偿数额,认定事实错误。第二,案涉车辆未能及时维修,系黄亮恶意拖延所致,不能因此而否定张勇所支出维修费与案涉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张勇主张的19857.1元维修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系直接损失,黄亮应予赔偿。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黄亮未提交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