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钟開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3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93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溯孔卫新邓婧 
【审理法官】何溯孔卫新邓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钟開池;彭秀珍;温小品;钟某1;钟某2;谢祥华;樟树市昌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谢奕雄;峡江县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万载县昌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钟開池彭秀珍温小品钟某1钟某2谢祥华樟树市昌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谢奕雄峡江县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万载县昌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钟開池彭秀珍温小品钟某1钟某2谢祥华谢奕雄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樟树市昌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峡江县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万载县昌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智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杨帆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李泳怡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智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杨帆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李泳怡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上海太平洋汽车保险智健杨帆李泳怡 
【代理律所】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钟開池;彭秀珍;温小品;谢祥华;樟树市昌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谢奕雄;峡江县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万载 
【本院观点】根据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者钟均泰和谢祥华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分别负事故主要和次要责任,上诉人主张谢祥华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未能提交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反驳证据,其主张上诉人仅在交强险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的478188.50元,是扣除了原审被告谢奕雄预付的4万元。故原审被告谢奕雄可向上诉人申请理赔其预付的4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者钟均泰和谢祥华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分别负事故主要和次要责任,上诉人主张谢祥华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未能提交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反驳证据,其主张上诉人仅在交强险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18年4月28日,死者钟均泰为城镇居民,一审法院按照广东省深圳市2017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广东省深圳市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分别按照广东省中山市2017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广东省中山市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钟均泰因本次事故死亡,被上诉人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的情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未超出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认定其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过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的478188.50元,是扣除了原审被告谢奕雄预付的4万元。故原审被告谢奕雄可向上诉人申请理赔其预付的4
万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2:24:23 
【一审法院查明】本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改判谢祥华在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改判上诉人仅在交强险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改判死亡赔偿金按照广东省一般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改判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广东省一般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改判精神抚慰金按照50000元计算。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钟開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93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负责人:林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開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秀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小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2。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怡,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谢祥华。
     原审被告:樟树市昌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樟树市盐城大道177号(东方明珠15-1幢2层A20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647776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