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2
【案件字号】(2019)苏05民终115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顾平周剑鸣姜雨昊
【审理法官】顾平周剑鸣姜雨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陈和根;陈某某飞;陈健飞;徐新虎;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陈和根陈某某飞陈健飞徐新虎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和根陈某某飞陈健飞徐新虎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邹家龙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邹家龙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邹家龙
【代理律所】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陈和根;陈健飞;徐新虎;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中太平洋保险贵阳公司就涉案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单中载明的被保险机动车车牌号码贵A×××××虽与本案中肇事车辆号牌不一致,但车辆的其余信息,包含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厂牌型号等均与涉案豫P×××××重型自卸货车相符,一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要求中太平洋保险贵阳公司提供涉案车辆当初投保时的投保资料,但其未能提供,故一审法院推定中太平洋保险贵阳公司商业三者险保单中保险的车辆系涉案豫P×××××重型自卸货车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侵权法定代理人新证据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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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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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太平洋保险贵阳公司就涉案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单中载明的被保险机动车车牌号码贵A×××××虽与本案中肇事车辆号牌不一致,但车辆的其余信息,包含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厂牌型号等均与涉案豫P×××××重型自卸货车相符,一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要求中太平洋保险贵阳公司提供涉案车辆当初投保时的投保资料,但其未能提供,故一审法院推定中太平洋保险贵阳公司商业三者险保单中保险的车辆系涉案豫P×××××重型自卸货车并无不当。另一审诉讼中,徐新虎提供了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车辆驾驶人徐新虎的驾驶证和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故中太平洋保险贵阳公司应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本案中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应予维持。中太平洋保险贵阳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4元,由上诉人中太平洋保险贵阳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6:34:2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5日16时13分许,徐新虎驾驶豫P×××××重型自卸货车在常熟市灰管线路口左转弯时,车头部左侧处撞击在赵园路由西往东步行通过路口的周玉琴,周玉琴倒地后又
被重型自卸货车左侧车轮碾轧,事故造成周玉琴当场死亡。2019年7月10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新虎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周玉琴不负该事故的责任。 豫P×××××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徐新虎挂靠于该公司。该车在华安保险郑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太平洋保险贵阳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其中太平洋保险贵阳公司商业三者险保单载明被保险机动车车牌号码贵A×××××与其现有号牌不一致,其余信息(车架号、发动机号、厂牌型号等)均相符。太平洋保险贵阳公司据此提出徐新虎投保商业险时存在伪造信息的情况,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太平洋保险贵阳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本次事故不予理赔。徐新虎陈述其系委托滨海某公司代办的保险,其提供了真实的信息。原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投保资料,但未能提交。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结合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系数,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新虎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周玉琴不负该事故的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对于太平洋保险贵阳公司提
出的投保人存在伪造信息的情况,因其未能提供投保资料,故无法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太平洋保险贵阳公司仍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义务。
【二审上诉人诉称】太平洋保险贵阳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运营车辆需要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方能驾驶车辆。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无从业资格证,不属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24条之约定,我公司商业险依法应当免责。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与陈和根、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民终115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18号太平洋大厦。
负责人:陈华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和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健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家龙,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列三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新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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