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4
【案件字号】(2021)川11民终15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伍健周文勤李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陈怀清;黄锁其;宝鸡林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陈怀清黄锁其宝鸡林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怀清黄锁其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宝鸡林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被告】陈怀清;黄锁其;宝鸡林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
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5:53:5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陈怀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1民终15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1号紫峰星座一层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67779D。
负责人:窦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怀清。
法定代理人:陈东(系陈怀清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锁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林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城新区莲花小区1号楼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5521898333。
法定代表人:毕文杰,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怀清、黄锁其、宝鸡林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6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太平洋汽车保险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伍 健
审 判 员 周文勤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保见
书 记 员 周家钰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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