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0
【案件字号】(2020)粤12民终20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国红李小冬刘永东
【审理法官】吴国红李小冬刘永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张广友;蔡天然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张广友蔡天然
【当事人-个人】张广友蔡天然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卫平广东亲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卫平广东亲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卫平
【代理律所】广东亲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张广友;蔡天然
【本院观点】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由定性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上海太平洋汽车保险【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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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由定性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对张广友误工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本案中,因张广友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实际收入情况,一审法院按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58258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双方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误工的天数的认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张广友于2019年8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经两次住院于2019年9月4日出院,最后一次出院医嘱:继续。出院后,机构分别于2019年9月27
日、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6日出具病明书,每次均建议张广友休息30天;而张广友委托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鉴定的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故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张广友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一审法院经核算,对张广友误工时间为186天的主张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太平财保广州分公司认为应该按照张广友在一审中提交的住院病历显示的时间(住院天数19天+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复诊休明90天=139天)确定误工期为139天,但未能证明张广友在复诊休息期满至定残前期间工作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太平财保广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1:42:2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张广友、蔡天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2民终2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熊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浓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平,广东亲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蔡天然。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广友、原审被告蔡天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20)粤1284民初1656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财保广州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对张广友误工期的认定,改判张广友误工期为139天,即该项损失仅需赔偿22185.92元;2.一、二审受理费由张广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张广友在一审中提交的住院病历显示,住院天数19天+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复诊休明90天=139天,故张广友误工期为139天。根据粤高法【2018】39号文通知,计算误工期,住院天数+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张广友在医嘱休息时间之后定残的,应按医嘱休息时间+住院时间计算误工期。
张广友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交书面答辩,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蔡天然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无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张广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太平财保广州分公司、蔡天然连带赔偿张广友损失164277.2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二、本案诉讼费由太平财保广州分公司、蔡天然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5日12时30分许,蔡天然驾驶粤A某某某某某号汽车由西往东行驶
至肇庆高新区国际幼儿园前路段,与张广友驾驶的粤H某某某某某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张广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天然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广友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广友被送往肇庆高新区人民医院至2019年8月21日出院,共住院5天。出院诊断:1.左桡骨远端骨折;2.左尺骨茎突骨折;3.全身多处皮肤软组挫擦伤;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继续。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4日,张广友在佛山市中医院住院,共住院14天,出院诊断:1.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左尺骨茎突骨折。出院建议:1.周五上午门诊复诊;2.休息一个月;3.住院期间留陪人1名。张广友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61791.9元。蔡天然为张广友垫付了50371.5元,太平财保广州分公司为张广友垫付了10000元的医疗费。佛山市中医院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6日出具病明书,每次均建议张广友休息三十天。
另查明,粤A某某某某某号汽车在太平财保广州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时是在保险期限内。
因本次事故,张广友自行委托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后续费用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0年2月1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张广友的损失,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张广友的后续费用需15000元。太平财保广州分公司、蔡天然对该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张广友为该次鉴定支出鉴定费2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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