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0
【案件字号】(2021)粤14民终3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陆宝华张孟棋陈国华
【审理法官】陆宝华张孟棋陈国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宏诚物流有限公司;吴大友;谭胜玉;陈燕;吴妙晴;陈其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
【当事人】深圳市宏诚物流有限公司吴大友谭胜玉陈燕吴妙晴陈其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大友谭胜玉陈燕吴妙晴陈其杰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宏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海荣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王金玲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黄尚骏广东君升律师事务所;刘超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海荣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王金玲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黄尚骏广东君升律师事务所刘超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海荣王金玲黄尚骏刘超
【代理律所】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广东君升律师事务所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深圳市宏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吴大友;谭胜玉;陈燕;吴妙晴;陈其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民事权利合同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免责事由管辖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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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1 19:18:32
深圳市宏诚物流有限公司与吴大友、谭胜玉、陈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4民终301号
上诉人:深圳市宏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8A,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荣,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玲,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吴大友,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住重庆市开县×××××××××××。
被上诉人:谭胜玉,女,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住重庆市开县×××××××××××。
被上诉人:陈燕,女,汉族,1997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住所四川省达县×××××××××。
被上诉人:吴妙晴,女,汉族,2017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住重庆市开县×××××××××××。
法定代理人:陈燕,本案被上诉人之一,系吴妙晴的母亲。
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尚骏,广东君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陈其杰,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4F,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业上城某某某某5806。
负责人:周志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宏诚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其杰、陈燕、谭胜玉、吴大友、吴妙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20>粤1424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诚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荣、王金玲,被上诉人陈燕、谭胜玉、吴大友、吴妙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尚骏,被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陈其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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