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
负责赔偿。
第五条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第七条 对下列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第八条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三)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四)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五)由被保险人做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第九条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第十条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罢工、、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十三条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十四条 、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期满可续保,但须另办手续。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其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如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各种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按双方约定期限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上海太平洋汽车保险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就所处场所的安全情况给予充分的明示提醒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规定,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采取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有关部门或者保险人提出的风险防范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少赔偿责任。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索赔金额;当被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交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因被保险人因过错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人无法界定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对无法核实部分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赔偿责任部分拒绝赔偿。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扣减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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