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李小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9
【案件字号】(2020)云07民终2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精红张培贵普丽仙
【审理法官】高精红张培贵普丽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李小清;黄七妹;李梦军;李兴美;朱国权;云南迪庆康辉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李小清黄七妹李梦军李兴美朱国权云南迪庆康辉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小清黄七妹李梦军李兴美朱国权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云南迪庆康辉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和晓翠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和晓翠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和晓翠
【代理律所】上海太平洋汽车保险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被告】李小清;黄七妹;李梦军;李兴美;朱国权;云南迪庆康辉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李桥贵死亡后的丧葬费30000.00元,是否属自创因果关系、错误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是否恰当?经查,2018年12月8日,李桥贵因交通事故受伤后,12月9日,由鹤庆县人民医院转至丽江市人民医院住院至12月25日好转出院,其伤情出院诊断为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前颅凹骨折、下颌骨骨折、上颌骨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上下颌多颗牙齿缺失、鼻根部骨折、双侧上颌窦骨折、左颧弓骨折、肺挫伤、肺部感染、双侧颌面部损伤、唇部开放性损伤、颌面部感染、低钾血症、低钠血症等十七项,并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过错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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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查,被告朱国权驾驶的云R×××某某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被告康辉公司名下,被告朱国权和被告康辉公司均确认该车辆系被告朱国权购买,被告朱国权定期向被告康辉公司交纳管理费,以被告康辉公司的名义进行运营,双方系挂靠关系。该车辆投保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险种为交强险和3000000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通过被告朱国权向原告李梦军垫付了死者李桥贵30×××某某元的丧葬费用;被告朱国权垫付另案原告此里追格医疗费2932.33元,垫付原告李梦军医疗费3248.44元;垫付死者李桥贵医疗费56451.79元,专家费7000元,另支付生活费2500元,本案三项合计65951.79元。对被告朱国权、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垫付部分,原、被告双方均一致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根据死者李桥贵的病情及情况,对四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为李桥贵的支出交通费2213元及住宿费4400元酌情予以确认。 本案原告与死者李桥贵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的此里追格均系同一家庭成员,均为亲戚关系,同意无需按比例赔偿,在三案中可优先赔偿任一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经释明后,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的乘车人李静源系此里追格、李梦军的未成年子女,受伤轻微,不要求三被告进行赔偿,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三个案件的赔偿费用金额具体情况,优先赔偿本案原告的经济损失,之后赔偿(2019)云0702民初1849号原告李梦军的经济损失,最后赔偿(2019)云0702民初1848号原告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李桥贵死亡后的丧葬费30000.00元,是否属自创因果关系、错误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是否恰当?经查,2018年12月8日,李桥贵因交通事故受伤后,12月9日,由鹤庆县人民医院转至丽江市人民医院住院至12月25日好转出院,其伤情出院诊断为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前颅凹骨折、下颌骨骨折、上颌骨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上下颌多颗牙齿缺失、鼻根部骨折、双侧上颌窦骨折、左颧弓骨折、肺挫伤、肺部感染、双侧颌面部损伤、唇部开放性损伤、颌面部感染、低钾血症、低钠血症等十七项,并经鉴定为重伤二级。2018年12月28日,李桥贵死亡,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是胃内容物吸入气管、支气管致急性窒息造成死亡。李桥贵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伤害较重,经后虽好转出院,但出院医嘱要求其“注意休息,建议出院后1、2、3月返院复查,牙损伤情况建议到口腔科进一步"。结合其遭受的重大伤害,特别是在上下颌多颗牙齿缺失的情况下,家人为其制作软质食物或流食,并未超出生活常理和通常认知。虽然交通事故不是造成李桥贵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所受伤害确实对其生活能力造成一定影响,诱发了因进食困难引发的危险后果。一审法院依照本案事实,酌情确认李桥贵死亡的丧葬费30000.00元,体现了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规定的情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自由裁量权行使错误,违反公平原则,严重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上诉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不
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8.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3:33: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李小清系李桥贵的母亲,原告黄七妹系李桥贵的妻子,原告黄七妹系李桥贵的妻子,原告李梦军系李桥贵的儿子,原告李兴美系李桥贵的女儿。2018年12月8日,被告朱国权驾驶云R×××某某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宁凤线由北(丽江)向南(鹤庆)行驶。当天11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宁凤线K147+950M处时与另案原告此里追格驾驶的云L×××某某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此里追格、乘车人李桥贵、李梦军、李静源均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天,李桥贵被送往鹤庆县人民医院,次日经医院建议后,李桥贵被送至丽江市人民医院住院,于2018年12月25日因病情好转办理出院手续,总共住院17天,支出急救费、门诊费及住院医疗费共计56451.79元,该费用均由被告朱国权垫付。经医院最后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双侧额叶脑挫裂伤,2.前颅凹骨折,3.下颌骨骨折,4.上颌骨骨折,5.左侧多发肋骨骨折,6.右侧多发肋骨骨折,7.上下颌多颗牙齿缺失,8.鼻根部骨
折,9.双侧上颌窦骨折,10.左颧弓骨折,11.肺挫伤,12.肺部感染,13.双侧颌面部损伤,14.唇部开放性损伤,15.颌面部感染,16.低钾血症,17.低钠血症。庭审中被告朱国权提出:2018年12月17日在丽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因李桥贵急需由专家做左侧多发性面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医生要求李桥贵家属以现金形式交纳专家费7000元,如不交款就无法做李桥贵的手术,经李桥贵家属向被告朱国权要求垫付后,由朱国权先行向医院垫付专家费7000元,且医院未开具收据,对此原告李梦军予以确认。2018年12月28日,李桥贵在家中死亡。为明确死亡原因,2018年12月30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桥贵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月14日出具一份昆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8](病理)鉴字第3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分析为李桥贵体表、内脏未发现致死性机械性损伤痕迹,结合案情经过及死亡过程,排除机械性操作所致死亡;死亡原因为胃内容物吸入致急性窒息死亡;分析认为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无关,故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桥贵(男,53岁)死亡原因为胃内容物吸入气管、支气管致急性窒息死亡。2019年1月29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作出古公交认字〔2018〕第12-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国权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此里追格、乘车人李桥贵、李梦军、李静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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