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7.05.12
∙【字 号】渝公规〔2017〕3号
∙【施行日期】2017.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办法的通知
渝公规〔2017〕3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
2017年5月12日
(联系人:宋忠华,:63753573)
机动车驾驶人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提高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法律责任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以下简称“教育学习培训”)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含)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以下称为“满分教育”);
(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记分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审验前应当参加安全知识学习和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以下称为“审验教育”);
(三)持校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审验前应当接受审验教育;
(四)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审验前应当接受审验教育。
第三条 教育学习培训分为现场教育和网络教育。现场教育包括现场满分教育和现场审验教育,网络教育包括网络满分教育和网络审验教育。
网络教育依托互联网教育平台开展。
第四条 网络教育只适用于持有重庆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选择参加网络教育的,不再参加现场教育。
持有C类及以下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第一次被记满分的,可以选择参加网络满分教育,其他车型或其他情形只能参加现场满分教育。
持有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因有记分应参加审验的,可以选择参加网络审验教育,其他车型或其他情形只能参加现场审验教育。
第二章 培训内容和流程
第一节 网络教育
第五条 网络满分教育内容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道路交通信号、安全行车和文明驾驶基础、机动车驾驶操作相关基础知识等5个版块。
网络审验教育内容为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
第六条 网络满分教育5个版块累积学时共28小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版块顺序,学时要求分别为8小时、3小时、8小时、6小时和3小时,参加网络满分教育的驾驶人应自开始学习之日起1个月内学完所有版块。每个版块学满1小时后可申请参加该版块测试,测试合格的,可提前结束该板块学习,不受学时限制,视为学习合格;测试不合格的,可反复参加测试,直至测试合格或继续学习达到该板块的学时要求为止。
网络审验教育累积学时为3小时,参加网络审验教育的驾驶人,应在参加学习的当天学满规定学时。学满1小时后可申请参加测试,测试合格的,可提前结束学习,不受学时限制,视为学习合格;测试不合格的,可反复参加测试,直至测试合格或继续学习达到该板块的学时要求为止。
第七条 申请参加网络教育的驾驶人,应登录互联网教育平台,经过实名认证后参加教育。教育过程中应按平台要求进行身份验证操作。
机动车驾驶人网
第八条 驾驶人参加网络教育合格后,合格信息将自动转递至交巡警综合管理平台,驾驶人可直接持身份证或驾驶证到各区县交巡警支(大)队车管所(以下简称“各区县车管所”)预约满分考试或申请审验。
第九条 各区县车管所预约驾驶人满分考试前或受理审验申请前,应通过交巡警综合管理平台核实网络教育合格信息,核实通过的,打印学习凭证,按规定出具预约考试凭证或予以审验,并做好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习凭证的存档备查。
第十条 交巡警总队负责维护互联网教育平台,加强平台运行监管,通过技术手段管理驾驶人学习过程,保
障学习效果。
第二节 现场教育
第十一条 现场满分教育内容为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及相关知识,演示应急处置知识,组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以及本地交通安全栏目,组织学员交流学习体会、现身说法,组织驾驶人开展签署保证书和宣誓等。
现场审验教育内容为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
第十二条 驾驶人持有效身份证或驾驶证可到各区县车管所申请参加现场满分教育或现场审验教育。
第十三条 各区县车管所在受理驾驶人现场满分教育或现场审验教育报名申请时,应先核查其身份证及驾驶证状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报名信息录入交巡警综合管理平台,学习状态录为“报名待学”,填写《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记录单》(附件1)或《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单》(附件2),经驾驶人阅读教育须知并签字确认后,加盖本单位印章交驾驶人作为预约凭证。
第十四条 各区县车管所受理驾驶人现场教育报名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原则上每月至少举办三期满分教育班和四期审验教育班。
第十五条 驾驶人持身份证或驾驶证以及预约凭证参加教育时,各区县车管所应在交巡警综合管理平台中将驾驶人学习状态由“报名待学”更新为“学习中”,之后再进行现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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