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试与示范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相关要求
  第一条  申请道路测试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者出行服务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具备足够的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并签署相关承诺书;
  (六)具备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系统的人员培训和安全保障体系;
  (八)具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满足软件升级管理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示范应用的主体除满足条件(一)至(九)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十)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申请主体,其中应当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当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测试志愿者的人身安全,购买每车每座位不低于100万元的座位险和必要的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等)。
  申请完全自动驾驶测试和示范的主体除满足条件(一)至(九)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十二)建立远程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
  (十三)建立完善的通信系统,用于车辆与远程平台实时移动通信。
  申请示范运营的主体除满足条件(一)至(十一)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十四)申请主体应具备运营服务能力和相关资质。
  第二条  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机动车驾驶人网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且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熟悉本市测试区域有关道路情况;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四)无酒驾、毒驾记录;
  (五)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六)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与申请主体或者运营方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七)经申请主体或者培训单位培训,熟悉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系统相关知识,具有50小时以上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经验,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八)参与示范运营的驾驶人应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行业从业资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测试与示范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或者经相关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开发阶段样车。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三)具备“人工操作(包括远程控制)”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能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醒,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切换到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向官方数据监管平台回传下列第1至7项信息,传输频率不低于1Hz,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信息(唯一性信息);
  2.车辆控制模式(自动驾驶状态/人工驾驶状态);
  3.车辆位置和行驶里程;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内安全员情况(如有);
  6.车辆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如有);
  7.软件版本信息;
  8.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9.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10.人机交互情况;
  11.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信息(如有);
  12.其他信息。
  (五)具有健全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软件升级等能力,当测试车辆网络异常或者受到网络攻击导致功能失效时,仍然能够转为最小风险运行模式;
  (六)具有显著的标志图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完全自动驾驶车辆除满足条件(一)至(七)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八)具有系统冗余,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或者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测试车辆应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运行模式并通知操作员进行人工接管或者进行远程协助;
  (九)能清晰分辨控制命令来源。
  示范运营车辆除满足条件(一)至(七)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十)车辆需符合运营车辆的技术条件,并建立完备的运营系统,具备相应的运营服务设施,接入市交通委的相关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