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技术指南
第⼀部分标志
第⼀章总则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总则》(GB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及《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要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以下简称(⽼标准),(GB5768、1-2009)(GB5768、2-2009)(GB5768、3-2009)以下简称(新标准),《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以下简称(新规范)。新标准部分替代了⽼标准,新标准对城市路段交通管理内容进⾏了补充和细化。
2、分段建设的同⼀条公路采⽤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原则和标准应保持⼀致。
3、已按⽼标准设置的交通标志应在使⽤期限内逐步更换。
4、本指南适⽤于⾼速、⼀级公路,普通⼲线公路及专⽤公路。
第⼆章⼀般规定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分类颜⾊、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应符合新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相应部分的规定。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以不熟悉周围路⽹体系的公路使⽤者为设计对象,应为其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
道路交通标志三、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全⾯、系统、连续、均衡,避免信息过载、信息不⾜或内容相互⽭盾,有歧义。
四、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条件发⽣变化时应及时更换或去除。
五、施⼯或养护期间,如开放交通应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三章交通标志
⼀、标志版⾯布置
1、同类交通标志宜采⽤同⼀类型的标志版⾯。设置于同⼀门架式、悬
臂式等悬空⽀撑结构的各交通标志版,应统⼀⾼度和边框规格。
2、标志版⾯规格和⽂字⼤⼩应根据设计速度来布局。
3、考虑新疆维吾尔⾃治区版⾯增加少数民族⽂字及地名⾳译汉字字数较多的情况,⽂字⾼度可适当减⼩,或采⽤⾼宽⽐1:0、75以内的窄体字。
4、少数民族⽂字排在汉字上⽅,少数民族⽂字的字⾼应选⽤版⾯字⾼1/2h,字宽4/5h,笔画粗1/5h,⾸字母应为⼤写,其余⼩写。
5、标志中出现地名时,地点名称应为《新疆维吾尔⾃治区⾏政区划图》上名称,公路沿线经过村、镇的地名应该为准确⾳译汉字,地名应经当地名委员会审核。
6、指路标志版⾯中的距离以1km为单位,不⾜1公⾥时,四舍五⼊。
7、当路段运⾏速度与设计速度差⼤于20km/h时,应按运⾏速度设置交通标志的版⾯规格、设置位置。
8、⾼速、⼀级公路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内的警告、禁令、指⽰标志,设置空间受限时如采⽤柱式⽀撑结构标志版⾯可采⽤最⼩值。
⼆、标志设置位置
1、交通标志之间应保持合理的间距,设计速度⼤于或等于80km/h的公路交通标志之间的间隔不宜⼩于60m,其他公路交通标志之间的间隔不宜⼩于30m。
2、公路交通标志宜单独设置,如需并列设置时:
(1)应对交通标志提供的信息进⾏排序。
(2)同⼀⽀撑结构上的标志不应超过4个,按禁令、指⽰、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3)公路标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公路建筑限界以内,路侧柱式交通标志板下缘距路⾯的⾼度,宜选180cm-200cm,悬臂、门架式等悬空标志净空⾼度不⼩于500cm,路侧柱式交通标板内缘距路肩边线应不⼩于50cm,但距路肩边缘不宜过远。
三、标志的⽀撑
1、警告、禁令、指⽰标志和⼩尺⼨指路标志采⽤单柱式,中⼤型指路标志可采⽤双柱、多柱式⽀撑⽅式。
2、当路侧安装空间不⾜或受遮挡时采⽤悬臂式或门架式等悬空⽀撑式。
3、公路沿线设施上有上跨天桥等构造物,路侧设置⾼挡⼟墙或照明灯杆等时可采⽤附着式⽀撑⽅式。
4、设置于相同位置,内容、类型相近的交通标志,应采⽤同⼀⽀撑⽅式。
四、材料要求
1、交通标志板采⽤反光膜材料时,⾼速公路、⼀级公路采⽤⼀、⼆级反光膜。⼆、三级公路采⽤三级反光膜,四级公路采⽤四级反光膜。
2、悬臂式、门架式等悬空交通标志,宜采⽤⽐路侧交通标志等级⾼的反光膜。
3、交通标志版采⽤铝合⾦、挤压成型的铝合⾦型材、薄钢板、合成树脂类板材。
4、⽀撑结构
交通标志⽴柱、横梁等可采⽤钢管、H型钢、槽钢及钢筋混凝⼟等材料制作,钢管顶端应设置柱帽,钢构件应进⾏防腐处理。位于桥梁段的单柱式交通标志可采⽤钢结构附着在桥梁上。
第四章警告标志
⼀、⼀般规定
1、公路本⾝及沿线环境存在影响⾏车安全,且不易被发现的危险地点时,经充分论证可设置警告标志。
2、警告标志不得过量使⽤。
3、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应执⾏《规范》,并结合现场条件确定。
4、与公路线形有关的警告标志、急弯、反向弯路、连续转弯、陡坡、
连续下坡标志应按《规范》设置条件设置。
第五章禁令标志
⼀、⼀般规定
1、在需要明确禁⽌或限制车辆、⾏⼈交通⾏为的路段起点前,应设置禁令标志。
2、部分禁令标志可在开始路段的交叉⼝前适当位置设置有关指路标志,提⽰被限制车辆提前绕道⾏驶,同⼀地点需要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志时,原则上应按禁令、指⽰、警告标志顺序,⾃上⽽下,⾃左⽽右设置。两个警告标志并设时,应将提醒驾驶⼈危险因素的主因的标志设置在上部或左侧;两个禁令标志并设时,应按禁⽌、限制的严厉程度或按对公路安全的影响程度,将相对重要的禁令标志设置在上部或左侧。
3、禁令标志应与相应的交通标线协调使⽤。
⼆、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1、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设置限速标志。
1)⾼速公路、⼀级公路⼊⼝加速车道后的适当位置。
2)各级公路的技术指标受设计车速控制路段,低于设计规范规定极限值的路段,视距不⾜的路段,经过村镇、学校、⾏⼈较多的路段。
3)因车速过快经常导致交通事故发⽣的路段。
2、限速值应根据路段的具体情况,分别选⽤设计速度或运⾏速度值。公路交通条件过于复杂的,在交通安全分析的基础上,可选⽤⼩于设计速度的限速值。
3、限制速度标志与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般成对设置,在限速路段终点处,设置新的限制速度标志表⽰前⼀路段限制速度解除时,可不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第六章指⽰标志
⼀、新增标志
单⾏路标志:当前⽅公路或相交公路为单向⾏驶公路时,应设置单⾏
路标志,⼀般设置在与单⾏路相交公路的两侧,可以配合禁⽌左转、禁⽌右转等标志⼀起使⽤,在T形交叉⼝处单⾏路标志⼀般平⾏设置在单⾏路旁。
⼆、⾼速公路指路标志和其他标志
(⼀)⼀般规定
1、⾼速公路指路标志按照标志的功能分为路径指引、沿线信息指引、沿线设施指引,其他标志包括旅游区标志及告⽰标志。
2、路径指引标志
1)⼊⼝指引标志包括:⼊⼝预告标志、⼊⼝地点、⽅向标志、命名编号标志、路名标志。
2)⾏车确认标志包括:地点距离标志、命名编号标志、路名标志。
3)出⼝指引标志:下⼀出⼝预告标志、出⼝预告标志、出⼝标志及出⼝地点、⽅向标志。
3、沿线信息指引标志
1)沿线信息指引标志包括起点标志、终点预告标志、终点指⽰标志、终点标志、著名地点标志、分界标志、交通信息标志、⾥程牌和百⽶牌、停车领卡标志、车道数变少标志、车道数增加标志、交通监控设备标志、车距确认标志、特殊天⽓建议速度标志、隧道出⼝距离预告标志。
2)公路沿线信息的指引,通常以使⽤路线编号为原则。
4、沿线设施指引标志
沿线设施指引标志包括紧急电话标志、救援电话标志、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标志、ETC(专⽤电⼦不停车收费)车道指⽰标志、计重收费标志、加油站标志、紧急停车带标志、服务区预告标志、停车区预告标志、停车场预告及停车场标志、爬坡车道标志、超限检测站标志。
5、⾼速公路互通式⽴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指路标志的设置,分别以减速车道渐变起点和加速车道渐变终点为前后基准点。
6、以匝道收费站为界,除特殊规定外,⾼速公路主线及相连的匝道指
路标志为绿底、⽩字、⽩边框、绿⾊衬边,收费站以外的匝道及被交道路
的指路标志,版⾯颜⾊应为蓝底、⽩字、⽩边框、蓝⾊衬边。
(⼆)⾏车确认标志
1、互通式⽴体交叉间距⼤于或等于5km,⼩于10km,应设置⼀处地
点距离标志,当互通式⽴体交叉间距⼤于或等于30km,地点距离标志,可
视具体情况适当加密设置。重复设置的地点距离标志应保持地点信息的关
联性。
2、地点距离标志上的地点名称,宜采⽤三⾏按由近到远顺序排列。
1)第⼀⾏的地点为近程⽬的地,应选⽤经由下⼀个互通式⽴体交叉
可到达⽬的地信息,所选信息应与前⽅设置的出⼝预告及出⼝系列标志中
的指路信息相⼀致。
2)第三⾏的地点为远程⽬的地,同时作为指⽰路线总体前进⽅向的
基准地区,在⼀定距离内保持相对固定。当沿线存在⾃治区⾸府城市、地
区、地级市以及重要地点等信息时,应以距当前所在地最近的上述地区名
称,作为基准地区。当临近基准地区时,再按照上述原则选择下⼀个主要
地区作为新的基准地区。当沿线不存在基准地区时,应选取距当前所在地
最远的其他重要地区,著名地点作为远程⽬的地。
3)第⼆⾏的地点为中间远程⽬的地,宜选取上述两个⽬的地之间的
最近的其他重要地区,如⽆重要地区,应选取其他重要地区、著名地点。
当接近基准地区时,应选⽤基准地区作为第⼀⾏地点。
例如:乌鲁⽊齐伊宁
到达地
重要地区做为
基准区
(三)特殊天⽓建议速度标志
受⾬、雪、雾等视距不良的特殊天⽓影响较⼤,可设置特殊天⽓建议
速度标志,同时在该路段路⾯施划⽩⾊半园⾏车距确认线。
三、⼀般公路指路标志和其他标志
1、⼀般公路的指路标志应包括路径指引、地点指引、沿线设施指引、公路信息指引标志,其他标志包括旅游区标志、告⽰标志等。
2、指路标志的版⾯信息主要由公路编号(名称)、⽬的地名称、地理⽅位和距离等四⼤信息组成。
3、路侧设置的指路标志提供的主要⽬的地信息不应超过三条,两块或两块以上悬空设置的交通标志,⽬的地信息的总数也应尽量减少。
4、路径指引标志包括:平⾯交叉预告标志、平⾯交叉告知标志、确认标志。
5、平⾯交叉预告标志:当公路车道数较多,车辆变换车道需要⼀定距离或当公路与其他⼲线公路相交叉及左、右转弯交
通时较多,为防⽌平⾯交叉附近交通混乱时,应设置平⾯交叉预告标志。
1)在公路与公路相交处,应根据相交公路的⾏政等级设置相应的路径指引标志,主线或被交公路为国、省道时应设置预、告、确标志;主线为专⽤公路时应设置告知标志。
2)设计速度⼤于或等于80km/h的公路平⾯交叉预告标志,应设置在距平⾯交叉告知标志300m-500m处。
3)其他公路应设置在距平⾯交叉处150m-300m处。
6、平⾯交叉告知标志
平⾯交叉告知标志指明的公路编号(名称)、地区或地点等的名称和⽅向信息,应与平⾯交叉预告标志相同,设置于距平⾯交叉30m-80m处。
7、确认标志
1)确认标志包括地点距离、公路编号标志等。
2)地点距离标志应设置在平⾯交叉的公路⼊⼝后300m-400m或两个平⾯交叉中间的适当位置处。
3)公路编号标志可独⽴设置在平⾯交叉的公路交叉⼝后30m-80m的
位置。
第⼆部分标线
第⼀章⼀般规定
⼀、分类
标线按其设置形式分为纵向标线、横向标线、其他标线。
⼆、标线材料
设置于路⾯公路交通标线应使⽤抗滑材料,标线表⾯的抗滑性能不应低于所在路段路⾯抗滑性能。
三、连续设置实体式交通标线时,应依据需要每隔10m-15m设置排⽔缝,排⽔缝宽度为3cm-5cm。
第⼆章纵向标线
⼀、纵向标线按其功能分为
1)可跨越对向车⾏道分界线,可跨越同向车⾏道分界线,潮汐车道线,车⾏道边缘线,左弯待转区线,路⼝导向线和导向车道线等指⽰标线。
2)禁⽌跨越对向车⾏道分界线,禁⽌跨越同向车⾏道分界线和禁⽌停车线等禁⽌标线。
3)路⾯(车⾏道)宽度渐变段标线,接近障碍物标线和铁路平⾯道⼝标线等警告标线。
⼆、对向车⾏道分界线
1、设置条件
⼆、三级公路及双车道的四级公路应设置对向车⾏道分界线。
2、设置形式
对向车⾏道分界线分为可跨越对向车⾏道分界线和禁⽌跨越对向车⾏道分界线两类,根据沿线公路条件,⾏车障碍物的分布,视距及双向交通量构成条件加以选择。可跨越对向车⾏⾏道分界线采⽤单黄虚线,禁⽌跨越对向车⾏道分界线采⽤双黄实线、黄⾊虚实线和单黄实线。
三、同向车⾏道分界线
1、设置条件
当同⼀⾏驶⽅向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的车⾏道时,应设置同向车⾏道分界线。
2、设置规格
1)单黄实线、单黄虚线宽度为15cm,,特殊情况下可降低⾄10cm。
2)单黄虚线的线条长度为4m,空⽩段长度为6m。
3)黄⾊虚实线、双黄实线的净距为10cm-30cm,当净距⼤于50cm时,应⽤黄⾊斜线或其他设施填充,填充线宽45cm,间隔100cm,倾斜⾓度应为45°。
3、设置形式
1)同向车⾏道分界线分为可跨越同向车⾏道分界线和禁⽌跨越向向车⾏道分界线,应根据是否要禁⽌车辆变换车道和短时间越线超车加以选择。可跨越同向车⾏道分界采⽤⽩⾊虚线,禁⽌跨越同向车⾏道分界线采⽤⽩⾊实线。
2)经常出现强侧向风的特⼤桥梁路段,宽度窄于路基的隧道路段,急弯、陡坡路段,车⾏道宽度渐变路段,交叉驶⼊段,接近⼈⾏横道线的路段,应设置⽩⾊实线。
4、设置规格
1)⽩⾊虚线、⽩⾊实线的宽度应为10cm-1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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