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机构与部门职责第三十一条认定机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由县级法人单位组织实施,并要专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董事长)直接负责,由主任(行长)以及风险管理、信贷、会计、稽核、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风险管理部门与贷款发放部门相互分离制约,作为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机构。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本部信贷发放部门、基层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要成立贷款分类小组,按照授权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并对需上报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基层信用社或分支机构的认定权限,但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自然人贷款、超过2000万元(含)企事业法人贷款,如计入损失类,必须上报省联社进行最终认定。
第三十三条分类经办人员职责:
(一)整理完善分类档案,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分类工作底稿》、填写《分类认定表》,提出初步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理由,参加信贷讨论。
(二)根据认定的分类结果,进行贷款风险分类的信息处理,记载风险分类台账,通知会计部门调整贷款形态。
(三)按月与会计部门核对账目,保管贷款风险分类的档案数据。(四)在借款人出现不利因素,影响还款可能性时,应及时进行分类,
按程序认定后调整贷款形态。
(五)根据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同类别贷款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和意见,采取管理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三十四条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解释贷款风险分类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二)负责辖内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的培训组织工作。
(三)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组织工作。
(四)收到的初分材料后,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同级风险管理部认定。
第三十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基层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上报贷款、本级信贷部门直接发放贷款的最终认定工作,并对需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贷款提出分类意见。
(二)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时进行统计、汇总、连续监测、考核及检查指导,根据辖内贷款风险分类的实际状况,按季写出综合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和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
(三)根据分类结果,制定本单位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计划,并督促基层农村信用社和分支机构完成。
(四)负责贷款风险分类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审查和咨询。(五)向基层农村信用社和分支机构回馈认定结果批复,并返回认定材料,提出改进信贷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会计部门职责:
(一)按照有关贷款核算的现行规定,认真组织对各类贷款的台帐设置、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以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贷款形态。(二)根据分类结果制定呆账准备计提计划。
第三十七条稽核审计部门职责:
(一)将贷款风险分类任务栏入常规审计的内容。
(二)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有关规定对分类规定、方法、程序的执行情况和分类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单位作出书面汇报。
(三)按权限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重点审计。
(四)对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
第八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认定程序
第三十八条认定程序:
(一)初分。
1、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的分类逐笔按以下步骤进行:由贷款分类人员通过对财务、现金流量、信用支持、非财务等因素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对符合损失类条件和单笔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非损失类信贷资产(额度由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确定),撰写《分类工作底稿》(附表5、6),并将有关信息随时记录在《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1)或《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2)中,确定初分结果。
2、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由发放贷款的信贷经办人员逐笔填写《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3),并进行初分,有争议的、超权限的,由机构负责人签具审核意见,上报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确定初分结果。
(二)复审。
贷款发放单位分类小组对《分类工作底稿》、《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或《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自
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分类认定表》中贷款数据的完整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由所在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签具意见,上报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部门。
(三)确定分类结果。
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内基层信用社或分支机构上报分类结果、本部信贷部门直接发放贷款的最终认定工作,并对须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贷款提出分类意见。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授权以外的大额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分类争议较大贷款的认定工作。
第三十九条信贷资产风险类别由上级类别下调至下级类别的,由发放单位的贷款分类小组进行最终认定。信贷资产类别由下级类别上调至上级类别的,由贷款发放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上报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后,按照授权确定分类结果。
汽车信贷第九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
第四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按照“落实责任、动态调整、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落实责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明确理事长(董事长)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
(二)动态调整。信贷人员要随时监测、分析经办贷款的风险情况,认真收集与贷款有关信息,及时补充信贷档案,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调整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类别的建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要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组织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要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检查,督促基层信用社或分支机构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于信贷资产形态发生变化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逐笔审核认定,调整信贷资产类别。
(三)定期分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尽快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建立信贷台账,并将分类结果及其结构、报告期间分类结果的异常性变化及其成因、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定期上报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九地市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每季度要汇总辖内分类结果,形成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季报,于下季度首月7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和省联社办事处,办事处汇总统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