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和
(厦门大学财政金融系,福建厦门361005)
[关键词] 汽车金融;汽车保险;汽车消费;汽车生产;创新理念
[摘 要] 在汽车业的发展过程中,资金问题始终是一个瓶颈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汽车金融这一特殊的金融形式出现了,它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在汽车生产、销售和消费过程中的资金融通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汽车金融将进入我国,一方面将对我国的汽车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对包括保险在内的传统金融服务行业提出挑战。我国保险业应当以一种积极态度和创新理念应对,探索传统业务与汽车金融的结合,以实现在新的历史时期业务的持续发展。
在各国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金的短缺。这种短缺现象存在于汽车产业的三个主要环节:生产、销售和消费,即汽车厂家在进行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研究开发、原材料和零配件采购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汽车经销商在进行汽车的销售过程中需要占用大量的经营流动资金;汽车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除了少量以现金消费外,存在大量信用消费,需要大量的资金融通。在融通的过程中则存在一个交易成本的问题,影响交易成本的关键因素是信息、信用和环节。如果各个主体分别向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这种交易成本可能最大,而如果有一个中介组织能够将全过程的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融资需求内置于一个运营环境内,这样信息的不对称和信用管理问题就能够得到较好地解决,经营管理成本最低,金融效率最高,这就是汽车金融出现的动因。
汽车信贷汽车金融发展到了今天,其业务范围已不仅仅局限在资金的融通方面,其经营的范围已经延伸到与汽车相关的许多领域,包括与汽车和驾驶人员有关的各种保险、提供代步车辆、车辆租赁、紧急救援、汽车的维修、美容保养、汽车俱乐部等。汽车金融公司也不再是被动地接受申请,当今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人员已经逐步发展成为融资和保险的专业人员,他们向消费者介绍和销售各种金融产品,甚至说服用现金购买的消费者转变观念,使用信用工具消费。同时,他们还是消费者的保险顾问,协助消费者制定保险方案,购买保险。显然,今天的汽车金融公司的功能绝非是简单的融资,其在与汽车相关的领域中正扮演着日益活跃和重要的角。
一、汽车金融在我国的进展情况
我国的汽车金融起步较晚,1995年出现了汽车信贷。1995年上海汽车工业公司率先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由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买方信贷,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分期付款融资购车合同》的履约保证保险。截止到1996年上海汽车集团财务公司累计发放了10.9亿元的买方信贷,销售汽车11125辆。随后,一汽大众、长安汽车和天津汽车等汽车生产厂家纷纷开展了汽车消费信贷的探索,一些汽车经销商也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但是,在汽车消费信贷的初期,除了一汽大众得到了中国建设银行的支持外,其他的消费信贷均是由汽车厂家提供的,基本上没有银行的介入,原因是由于199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下令停止了银行的汽车分期付款业务。1998年随着《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银行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正式启动,由于市场需求旺盛,汽车消费信贷一经推出就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和迅速的发展。2001年上海各大商业银行共发放了17亿元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预计上海市场在今后的三年汽车消费贷款的需求量在122亿元。
早在1995年国外的一些汽车金融公司就开始进入中
[收稿日期] 2002—06—10
[作者简介] 王 和(1957-),男,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在保险、金融、经济类刊物报纸上发表过多篇论文。现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开发中心常务副主任,厦门大学财金系博士生。
43保险研究・专题 2002年第9期
国,福特、大众和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相继在北京设立代表处,他们一方面调查和研究中国汽车行业以及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情况,另一方面积极推动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发展,如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对于我国汽车金融课题研究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持。目前,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表示他们正在等待国家新的政策出台,一旦绿灯亮了,就会很快在中国成立有福特参与的汽车金融公司。美通用汽车中国公司金融消费服务部也表示:计划在中国成立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现正等待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相关管理办法。
根据我国加入WTO金融服务方面的承诺中,除了人民币和外汇这些基本业务外,具体的金融业务中惟有汽车消费信贷被列入承诺内容,即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外资银行可在入世后五年内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业务。为此,2000年“汽车与社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启动了《加快建立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体系的研究》,并开始起草《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建议草案。在建议草案的第二条规定:
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针对汽车销售办理汽车经销商及其客户与消费者的融资业务、为汽车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为汽车行业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其他业务”。经过了一年多的准备,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将在近期出台。这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汽车金融业的发展将正式启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像福特、大众和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等这些世界汽车金融业巨头就会抢滩我国,我国汽车金融领域的服务将更加丰富,同时,竞争也将更加激烈。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的汽车厂家纷纷行动,开始了汽车金融服务方面的尝试,他们的基本做法是谋求与国外汽车金融服务巨头的合作。如上汽财务公司即将与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共同组建一家合资公司以开展在中国的汽车金融业务,同时,上汽财务公司也与德国大众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也保持着密切的接触。
二、汽车保险与金融业务结合的设想
汽车金融制度的出现将对于保险业,尤其是非寿险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这些世界汽车金融巨头的进入将对占非寿险业务“半壁江山”的汽车保险业务形成冲击,这种冲击将是全面、长期和巨大的,一旦形成具有不可逆转的特点。首先,汽车金融制度的出现将逐步取代保险公司经营的汽车按揭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在汽车金融制度的安排下,消费者可以从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获得购买汽车所需的资金,而这种资金融通模式,通常是不需要消费者另外购买商业保证保险。其次,汽车金融制度将对于传统的汽车保险领域形成渗透性的竞争,特别是在非强制保险的领域。汽车金融制度将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提供类似汽车相关保险的服务功能,从而形成对于汽车相关保险的替代。第三,汽车金融
制度将与汽车保险在延伸服务的领域形成激烈的竞争,在与汽车使用相关的一些领域,如汽车租赁、紧急救援、汽车维修和美容服务、汽车俱乐部等,将形成汽车金融与汽车保险竞争的态势,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由于具有汽车生产企业的背景,往往拥有更大的优势。
除了这些表面层次的影响外,汽车金融制度的出现对于保险业更深层次的影响是汽车金融将对汽车保险的安排问题产生强势控制,其原因:一是由于汽车金融制度是在汽车消费的前端介入,具有先入优势;二是由于汽车金融制度可以通过对于信贷风险管理的手段,直接介入汽车保险的安排。所以,即使汽车金融制度不直接介入汽车保险领域,其对于汽车保险安排和经营也具有强大的影响能力,这种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比直接经营汽车保险对于保险业的影响更大,更具威胁力。
面对汽车金融制度的出现,我们应当审时度势,积极主动地研究和制定相应的对策,对于出现的汽车金融服务制度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认真学习和研究汽车金融制度,以创新的观念,进一步扩大汽车保险服务的领域,配合保险投资体制的改革,探索保险产品的金融化,走汽车保险与汽车金融相结合的道路。首先,应当充分注意到汽车金融制度的出现可能对传统的汽车保险业务经营造成的影响,我国的保险公司应从经营的宏观层面提出应对的总体策略;其次,应当组织专门人才,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于汽车金融制度的研究,以便提出具体的对策;第三,应当积极探索与银行、汽车生产厂家,包括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第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和合作,对于相关政策的制定进行参与和影响。同时,就目前的情况,具体有以下两个建议方案:
方案一:在经营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对于产品的金融化改造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探索与银行,或者与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的全面和深层次的合作。利用经营汽车保险的专业优势,其中包括技术优势、信息优势、本土优势和网络优势,与银行、特别是与国外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形成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双赢态势。
方案二:将保险经营过程中的产品经营与投资管理进行有机结合,即在向客户提供与汽车消费相关领域保险一揽子服务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在汽车消费过程中的资金融通服务。这种方案既能够通过融资方式,巩固和扩大传统的汽车保险业务。又能够通过保险保障,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更重要的是这种方案能够实现各种资源利用的最大化,通过效率的提高,增强竞争能力。
总之,汽车金融制度进入我国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国保险业应当采用更加积极的态度加以面对,除了应对汽车金融制度本身有一个全面和充分的认识,寻求和加强与汽车金融业合作外,更应当充分认识到当今金融领域相互融合的趋势,以创新的观念,积极探索应对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主动和发展。
[编辑:郝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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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9期 保险研究・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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