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欧辛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1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65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
【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欧辛礼;毛自旺;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欧辛礼毛自旺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欧辛礼毛自旺
【当事人-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彬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王丽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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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张彬王丽
【代理律所】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欧辛礼;毛自旺;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护理费、误工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第三人书证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护理费、误工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 一、关于护理费。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已经对被上诉人欧辛礼的护理期进行了鉴定并给出了90天护理期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采信。被上诉人欧辛礼提交的深圳市坪山新区温馨家政护理服务部出具的证明、护工劳务协议、护工身份证及护理费发票显示其首次住院期间由深圳市坪山新区温馨家政护理服务部派护工的陈万东进行护理,护理费标准为每天240元,故本院采信该标准,计算被上诉人欧辛礼的护理费损失,具体金额为21600元(240元/天×90天)。一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欧辛礼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其护理费损失59340元,与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给出的90天护理期的鉴定结论部分不相符,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误工费。被上诉人欧辛礼在工作中发生本
案交通事故,不管其是否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义务人均应对被上诉人欧辛礼因本案事故所导致的误工费损失予以赔偿。上诉人安盛保险公司认为被上诉人欧辛礼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误工费属于重复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上诉人安盛保险公司的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被上诉人欧辛礼的误工期为180天,本院予以采信。被上诉人欧辛礼提交的工资流水显示,其事故前一年工资分别为5102.94元、3495.71元、3731.34元、3704.3元、3675.85元、3491.84元、3738.38元、4248.65元、3842.49元、4879.13元、4652.94元、4990.66元,平均每月为4130元,故本院认定其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130元并据此计算欧辛礼的误工费损失为24780元(4130元/月÷30天/月×180天)。一审法院依据医院医嘱的意见认定被上诉人欧辛礼持续误工至定残前一天,与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给出的180天误工期的鉴定结论部分不相符,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上诉人安盛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结果有误,但经本院核对,一审法院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一审法院的计算依据和核定结果均正确,上诉人安盛保险公司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上诉人安盛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上诉人安盛保险公司未对一审判决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欧辛礼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总额为284294.5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5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55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5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欧辛礼因本案交通事故可得赔偿总额为284294.50元;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5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欧辛礼174294.50元; 五、驳回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欧辛礼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80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920.80元,被上诉人欧辛礼负担106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434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4740元,被上诉人欧辛礼负担4694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的鉴定费5520元,由原告欧辛礼负担2785,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7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0:29:12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安盛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555号判决,判决金额从337704.90元改判为250472.90元(其中护理费金额从59340元变更为13500元
、误工费金额从33728元变更为零元,被扶养人生活费金额从76640元变更为68976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欧辛礼负担。 综上,上诉人安盛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上诉人安盛保险公司未对一审判决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欧辛礼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总额为284294.50元。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欧辛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65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六道超多维科技大厦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65374R。
负责人:刘喜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辛礼。
原审被告:毛自旺。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亮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国。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辛礼、原审被告毛自旺、原审被告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安盛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555号判决,判决金额从337704.90元改判为250472.90元(其中护理费金额从59340元变更为13500元
、误工费金额从33728元变更为零元,被扶养人生活费金额从76640元变更为68976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欧辛礼负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欧辛礼辩称,一、关于误工费,一审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130元,双方均认可。关于误工时间,鉴定意见书虽评定欧辛礼误工期为180天,但欧辛礼于2017年10月2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第一次出院医嘱已注明其住院时间并要求休息6个月,其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即2018年6月19日,合计245天。一审认定误工费33728元并无不当。二、欧辛礼与比亚迪公司并无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程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等有关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劳动者,除医疗费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兼得。因此,上诉人关于误工费重复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护理费,欧辛礼共住院260天,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6月1日期间的护理费可以由诊断证明书证明,深圳市坪山新区温馨家政护理服务部出具的证明、护理劳务协议、护工身份证及护理费发票予以佐证。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10日的护理费,住院34天,医嘱住院期间陪护一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护理期,鉴定意见与医嘱不符的,应以医嘱为准。三、一审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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