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富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8
【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40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封志平徐世民常虹
【审理法官】封志平徐世民常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富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邯郸市聚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瑞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陈富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邯郸市聚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瑞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富荣李瑞云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邯郸市聚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武东魁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武东魁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武东魁
【代理律所】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汽车保险费怎么算陈富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被告】邯郸市聚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瑞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否妥当;二、一审认定营养费是否妥当;三、一审认定交通费是否妥当;四、一审认定精神抚慰金是否妥当;五、一审认定鉴定费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承担是否妥当;六、一审认定医疗费数额是否妥当;七、一审未支持陈富荣误工费是否妥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否妥当;二、一审认定营养费是否妥当;三、一审认定交通费是否妥当;四、一审认定精神抚慰金是否妥当;五、一审认定鉴定费由上诉
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承担是否妥当;六、一审认定医疗费数额是否妥当;七、一审未支持陈富荣误工费是否妥当。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及天数均无不当,但计算有误应纠正为3650元(73天×50元/天)。上诉人人财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一审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按照每天30元及120天计算为36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人财保险公司关于营养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上诉人陈富荣提交的交通费正式票据不足以佐证其交通费主张,而上诉人人财保险公司仅认可交通费1000元,故本院确认交通费为1000元。一审对交通费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人财保险公司关于交通费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四,根据魏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魏司鉴字第wx2019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陈富荣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一处;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冀医一院司鉴【2019】精鉴字第CJ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陈富荣目前为器质性智能损害(中度);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冀医一院司鉴【2019】临鉴字第C3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陈富荣的精神伤残程度评定为五级伤残。根据《》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一审认定精神抚慰金3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人财保
险公司关于精神抚慰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鉴定费系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即上诉人人财保险公司承担。上诉人人财保险公司关于鉴定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六,因上诉人陈富荣在医院外药房购药的两张单据缺少医疗机构出具需外购药证明予以佐证,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故一审认定医疗费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陈富荣关于医疗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七,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因发生交通事故时陈富荣已超过60周岁,且其不能提供误工证明等,缺少证据证明陈富荣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了误工,故上诉人陈富荣关于误工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