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工厂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工厂建设项目。
第三条 汽车工厂建设项目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由工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五条 工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汽车工厂建设项目规划,包括项目选址、规模、布局、功能分区等。
第六条 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项目符合环保、消防、安全、卫生等要求。
第七条 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生产流程、物流运输、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因素,提高工厂整体效益。
第八条 工厂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 设计方案经评审通过后,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取得相关建设、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成本控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有序。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第十五条 工厂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工厂建设管理部门报告施工进度和质量情况。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八条 工厂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汽车厂(一)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
(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标准;
(三)工程安全设施是否完善;
(四)工程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五)工程竣工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厂建设管理部门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第五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 工厂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
(一)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配置;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
(四)施工现场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条 工厂建设管理部门应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包括:
(一)施工现场的粉尘、噪声、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治理;
(二)施工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施工现场的绿化和生态保护。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工厂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 质量监督内容包括:
(一)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条件;
(二)施工材料的质量;
(三)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
(四)工程验收的质量。
第三十条 工厂建设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工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修改,经工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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