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鲁北、张世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蓝瑟 翼神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远景
【审结日期】2020.04.15 
【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969号 
【审理程序】雪弗兰乐骋二审 
【审理法官】金文胡才王晓艳 
【审理法官】金文胡才王晓艳 
【文书类型】威马ex6判决书 
【当事人】尹鲁北;张世豪  etc怎么办理
【当事人】尹鲁北张世豪 
【当事人-个人】尹鲁北张世豪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尹鲁北 
【被告】张世豪 
【本院观点】上诉人张世豪提交的聊天记录,能够与其在一审中提交的借据相互印证,证明在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上诉人尹鲁北尚欠被上诉人张世豪钱款,本院对此证据予以认定。上诉人尹鲁北与被上诉人张世豪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尹鲁北是否已将欠款偿还完毕。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书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尹鲁北与被上诉人张世豪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尹鲁北是否已将欠款偿还完毕。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借据原件,在二审期间提交能够证明上诉人尹鲁北尚欠其借款的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借款未清偿。上诉人尹鲁北主张其因案涉抵押众泰车辆现由上诉人控制,证明其借款已清偿完毕,但对其主张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尹鲁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db9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尹鲁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2:01: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27日,被告尹鲁北为原告张世豪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尹鲁北在购买车辆汽车时借甲方张世豪人民币16200元…加上2016年8月23日甲方张世豪替乙方尹鲁北赎回抵押车辆车牌为鲁Q×××××的36200元….共计借甲方张世豪全款金额52400元…现以车抵押给甲方张世豪…在借款全额未还清之内,乙方尹鲁北不得用任何方式要回该车辆…2016.8.27"。针对该借据,被告认可借款共计52400元,但主张所有借款已经偿还完毕,车辆鲁Q×××××已被被告父亲开走。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根据被告尹鲁北自书的借据以及庭审的陈述,双方对借款52400元及偿还22400元均无争议。现双方争议的问题为:车辆鲁Q×××××现由被告控制,是否可证实涉案借款已经全部清偿。一,原、被告签订的借据以及合同中约定的以车辆鲁Q×××××作为借款抵押的约定有效,但是车辆的抵押应通过抵押登记产生公示及对抗效力,而车辆的质押应将车辆予以交付产生质押效力,本案中的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出具借据后,车辆交付张世豪占有,且该车辆并未针对涉案借据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双方的质押约定有效,但无法证实质权生效。二,被告虽然主张借款已经清偿,但是借据原件仍在原告处,且被告没有任何书证或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剩余借款已经偿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在被告尹鲁北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质权的生效、解除且无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原告诉求的利息部分,因双方在借据中并未约定利息,故本院支持自原告权利主张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尹鲁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世豪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尹鲁北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尹鲁北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尹鲁北与被上诉人张世豪无亲无故,只是以前的同事,被上诉人借52400元给上诉人是因为上诉人把车辆抵押给被上诉人。借据中载明,上诉人没还清钱之前,是没有任何的方法把车开走。如果上诉人没有把钱还完那么被上诉人不会让上诉人把车开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
在正直驾校上班相识,被上诉人离开驾校后因资金不够叫上诉人做生意,并让上诉人卖车,买主是被上诉人的朋友,卖车款68500元直接打给被上诉人,作开烧烤店用。上诉人问被上诉人要卖车钱,被上诉人说钱已用作开店,后与上诉人一起买了一辆众泰汽车,首付35000元后,上诉人要剩余的钱,被上诉人说没有了。后强迫上诉人去抵押车辆,抵押公司是被上诉人的,前后一共抵押两次。第二次抵押后,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在借据上签字捺印。第二天上诉人父母来送钱,被上诉人收钱后上诉人索要借据,被上诉人说不到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要了众泰汽车的两把钥匙,与父母开车回家。综上所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所作判决不当,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尹鲁北没有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张世豪提交2017年3月份到2018年5月份其与尹鲁北的QQ聊天记录18条,证明尹鲁北在上诉状上说钱已经还完了,但是在2017年和2018年被上诉人一直向上诉人要着钱,他一直说要还给被上诉人。还有一次是2019年河东法院第一次传票送达给上诉人之后,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打了一次电话,问怎么样才能撤诉,被上诉人说还款才能撤诉,当时他同意了说第二天还款,然后就不接电话了。上诉人尹鲁北质证认为:聊天记录没写金额多少,河东法院判决偿还三万元无事实根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尹鲁北
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