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质量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公司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公司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本公司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不合格产品时,应发布通告,采用电话、电报、传真或信函等形式予以发布召回。
四、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
(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
(二)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品;
(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
(四)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大概保质日期的产品;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违法产品;
(六)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七)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五、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或接到产品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六、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
(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四)立即向卫生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实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信息发布应可以覆盖销售范围;
(六)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
(七)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七、产品召回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八、不合格产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依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大概由供应商和销售商协商,原则上由对产品格量不合格卖力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