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产品实现过程发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主管副总参加严重不合格品的评审,并负责严重不合格品的处置。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经理负责主持生产过程严重不合格品的评审,一般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各车间负责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轻微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
第六条采购供应部负责对进厂原料、燃料、辅助材料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
第七条品控部负责对出厂产品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不合格品的划分
一、公司生产的产品,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不合格品的严重程度,将不合格品划分为“轻微不合格品”、“一般不合格品”和“严重不合格品”三类。
(一)轻微不合格品。没有满足规定的要求,经返工后可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一般不合格品。没有满足规定的要求,经返工后也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但能满足顾客的协议要求。
(三)严重不合格品。没有满足规定的要求,经返工后也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和顾客的协议要求;经认定后的顾客重大投诉属严重不合格品。
第九条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理权限
一、中间产品和产成品的评审和处理权限
(一)轻微不合格品
中间产品、产成品发生轻微不合格品,由各责任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评审,由各责任部门领导签批处理意见。
(二)一般不合格品
中间产品、产成品发生一般不合格品,由生产技术部经理主持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并签批处理意见。
(三)严重不合格品
中间产品、产成品发生严重不合格品,由生产技术部经理主持相关人员进行评审,由主管副总签批处理意见。
二、采购产品的评审和处理权限
采购产品出现不合格由采购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由各使用部门领导签批处理意见。
第十条不合格品的处置
一、返工
产成品经处理后,能使不合格品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做返工处理。通知车间进行返工,返工后重新取样化验,合格后,再办理入库。
二、降级
不合格的产成品不能进行返工,但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的可作为降级处理。酒精、饲料、玉米胚原油、二氧化碳产品若某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顾客同意接收,可作为降级处理。
三、让步接收
进厂的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等,其中某项指标不合格,但对最终产品质量无影响的,由采购供应部根据检验结果按让步接收程序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反馈到质量管理处和机动处,原煤和原粮的接收按合同或议收检验标准执行。
四、拒收
经检验或验证不合格,也不能作让步接收的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等,辅助材料由质量管理处下拒收通知单,备品备件处做拒收处理;备品备件由机动处工程师负责做拒收处理;原粮由原粮检验室根据相关文件做拒收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五、报废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原辅材料、备品备件、产成品(包括废旧物资),可作报废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进货检验过程中不合格品的控制
一、对进货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由检验单位在“产品检验报告单”上注明不合格项,并将此检验报告单分别上报采购供应部、质量管理处。
二、各责任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并做好记录,记录不合格品数量、发现时间、批次等。
(一)对可做让步接收的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可由采购部门提出申请,使用部门领导同意,使用部门经理审核,报品控部认可,主管副总审批后,方可让步接收。对让步接收的辅助材料、备品备件要隔离存放,用标签或标牌做好标识、并做好记录,以便追溯。
(二)对可做拒收处理的,由质量管理处下拒收通知单,由采购供应部做拒收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反馈到质量管理处。
第十二条过程检验发现不合格品的控制
一、对生产过程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当班操作人员应及时做好记录。
二、对生产过程检验中发现的轻微不合格品,由生产车间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和处置。
三、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不合格品,由生产技术部经理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和处置。
四、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严重不合格品由生产技术部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由主管副总签批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最终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一、入库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一)入库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质检中心通知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应立即做好记录,并做好标识。
(二)需要返工的应立即返工,返工后应重新取样化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
二、交付前发现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一)酒精产品交付前发现不合格,应由质检中心及成品保管处对其进行勾兑,勾兑后出厂前应重新取样化验,化验合格,方可出厂。
(二)饲料产品交付前发现不合格,应对其进行挑选。对挑选后的不合格品,根据不合格品的严重情况由品控部定等级,由销售公司负责销售,对没有使用价值的可作报废处理。价值在____元以下的不合格品,由品控部经理签批同意报废;____元以上的不合格品,由主管副总签批同意报废。品控部要对其做好记录并存档。对特殊情况,由品控部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并由品控部做好记录。
(三)玉米胚原油产品交付前发现不合格,可由销售公司人员同顾客进行协商,若顾客同意接收,则交付;若顾客不同意接收,则重新加工。加工后,重新取样化验合格,方可交付。
(四)二氧化碳产品交付前发现不合格,直接做报废处理。
第十四条参加不合格品的评审人员,在评审和处置不合格品时,应对发生不合格品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分析,对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按《纠正措施控制程序》的要求,组织制定纠正措施,防止不合格品的再发生。
第十五条不合格品控制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应按《记录控制程序》中的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对顾客接受产品后发生质量问题的处理,执行《产品质量问题及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制度管理委员会发布,由品控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范文(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合格产品对社会造成危害,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流通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不合格产品指未达到安全、卫生、质量等相关国家标准或其它规定要求的产品。
第四条 不合格产品召回是指销售者或生产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要求,在发现不合格产品后,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召回工作,并对召回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或重新改造,以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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