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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朝滨、吴荣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19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56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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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汤琼
【文书类型】判决书
h6【当事人】钟朝滨;吴荣辉
【当事人】钟朝滨吴荣辉
【当事人-个人】钟朝滨吴荣辉
【代理律师/律所】周亚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 2020年高速免费到什么时候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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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周亚
【代理律所】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钟朝滨
【被告】吴荣辉
【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关于钟朝滨于2019年7月8日向吴荣辉转账两笔款项合计5万元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当事人是否就案涉5万元款项存在借贷合意。
【权责关键词】合同反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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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再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吴荣辉诉钟朝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18民初1516号],在该案中吴荣辉诉请钟朝滨返还借款本金135600元及利息,在该案中另查明吴荣辉于2019年7月8日收到钟朝滨转款5万元,及吴荣辉在2019年4月18日收到案外人陈楚斌转款20万元,双方在该案中均确认该25万元与(2021)粤0118民初1516号诉请金额无关。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粤0118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后钟朝滨不服并上诉[二审案号:(2021)粤01民终28779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也即,钟朝滨在本案中作为证据提交的2份民事判决书,钟朝滨并以此判决证实双方通过相互借贷的关系促成生意往来,本案双方之间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关于钟朝滨于2019年7月8日向吴荣辉转账两笔款项合计5万元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当事人是否就案涉5万元款项存在借贷合意。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钟朝滨主张向吴荣辉出借5万元,其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回单(付款)仅能证明款项流转的事实,吴荣辉抗辩称该5万元系钟朝滨委托其向案外人刘景辉的还款,并提交聊天记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案外人刘景辉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佐证,上述聊天记录中钟朝滨关于“再发发朋友圈看看有没有人要,2万多”、“对,说好了,面包车的只能我先付款,面包车没有处理”、“收到再说,还有宝马怎么搞,利息太高了,能不能跟好贷吊钱,然后利息还给他们”等陈述可见钟朝滨与吴荣辉、好贷公司确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且聊天记录亦显示案外人刘景辉于2019年7月2日向吴荣辉催款,吴荣辉于2019年7月8日收到案涉5万元后两日内即向刘景辉转出,加之钟朝滨于2019年11月17日的录音中亦确认吴荣辉对其并未存在任何欠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吴荣辉抗辩案涉5万元系钟朝滨委托其向案外人刘景辉
转账还款并提供证据证明后,钟朝滨应就案涉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举证,否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钟朝滨二审期间提交其与案外人刘志豪的聊天记录内容仅能证明双方存在5万元款项往来,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钟朝滨关于其向吴荣辉出借借款5万元的主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钟朝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1元由上诉人钟朝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4:25: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钟朝滨与吴荣辉系朋友关系,双方有生意合作往来。钟朝滨主张吴荣辉向其借款5万元,并提交中国民生银行电子回单(付款),显示其于2019年7月8日分两笔共向吴荣辉转款5万元,双方未出具借条等书面债权凭证。 吴荣辉否认与钟朝滨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多份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为凭。一、本案聊天记录有: (一)钟朝滨、吴荣辉的聊天记录: 2019年6月5日,钟朝滨向吴
荣辉转款850元,并发送“这个月肯定处理好的,路虎车”,吴荣辉予以收款并回复“辛苦你了”。 (二)“广州莱盛汽车金融(3)”聊记录: 2019年4月23日,吴荣辉:“面包车搞掂没有?”钟朝滨:“人家开价太低了”。吴荣辉:“有多低?”钟朝滨:“再发发朋友圈看看有没有人要,2万多”。吴荣辉:“成本价都上不了,路虎卖出去没有?”钟朝滨:“等按揭那边出绿本,已经解压了”。 2019年6月27日,吴荣辉:“好贷度问起”,钟朝滨:“知道”。吴荣辉:“面包车同路虎,雷克萨斯。路虎还没有处理完?雷克萨斯车主还没有过来拿车?”钟朝滨:“月底前”。吴荣辉:“面包车如果还没处理完,就这两天转翻本金到好贷算了,免得天天问,辛苦了”。钟朝滨:“好”。 2019年6月30日,吴荣辉:“路虎和面包车都是明天一起搞掂?”钟朝滨:“对,说好了,面包车的只能我先付款,面包车没有处理”。 2019年7月1日,吴荣辉在聊中钟朝滨,钟朝滨回复“在,还没有转过来,转过来跟你说”。吴荣辉:“确定今天可以转过来吗?我好答复好贷”。钟朝滨:“收到再说,还有宝马怎么搞,利息太高了,能不能跟好贷吊钱,然后利息还给他们”。吴荣辉:“好贷方面的真的需要搞好了,毕竟大家体谅”。钟朝滨:“我知道,以后吊钱有实物抵押的钱都来这边吊,现在这边有资金”。 2019年7月2日,吴荣辉在聊中钟朝滨,钟朝滨回复“在”。吴荣辉:“好贷催的很急”。钟朝滨:“知道了知道了”。吴荣辉:“好”。 2019年7月3日,吴荣辉:
“可以这样先转回路虎和面包车的钱翻好贷公司,我再同距地倾下雷克萨斯能不能先收这个月的利息,这样可以吗?”钟朝滨:“等下打电话给你”。吴荣辉:“好”。 (三)“广州市增城好贷汽车服务中新(4)”聊记录: 2019年7月2日,案外人刘景辉在内发送:“部车点样?” 吴荣辉:“等到今晚啦”。案外人刘景辉:“今晚无话等到天日就好”。(备注:吴荣辉将该聊记录截图于2019年7月2日下午3:09发送至“广州莱盛汽车金融(3)”,并在聊中钟朝滨) 案外人刘景辉在内发送“那些钱,打回来没有?长安、路虎那些,雷克萨斯那些呀”,吴荣辉回复“长安路虎已经收回”。案外人刘景辉回复“雷克萨斯呢,搞掂没有”,吴荣辉回复“雷克萨斯还在追讨中”…… 二、本案电话录音(通话时间:2019年11月17日)文字翻译如下: 。 吴荣辉:我欠你多少? 钟朝滨:你没欠我钱,我欠你一万多。 吴荣辉:我欠你多少钱? 钟朝滨:你没有欠我钱,我欠你万多块,但台车你要还给我。 …… 吴荣辉:那我几时欠你钱?只有你欠我钱,我几时欠你钱? 钟朝滨:公司欠我钱,明白么。 吴荣辉:我几时欠你钱? 钟朝滨:公司欠我钱。 吴荣辉:几时欠你钱,你讲,只有你欠我钱。 钟朝滨:公司欠我钱,明白么。 吴荣辉:你话我欠你钱,几时欠你钱? 钟朝滨:公司欠我钱,公司欠我钱嘛。 …… 另查,根据吴荣辉提交的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尾号0837)交易明细显示:吴荣辉账户在2019年7月8日
收到钟朝滨两笔共计5万元的转款。2019年7月10日,从上述吴荣辉账户向案外人刘景辉转出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钟朝滨、吴荣辉之间是否就本案5万元转款形成借贷合意。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的借贷合意无证据支持,在没有借据、合同等证据的情况下,钟朝滨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而吴荣辉否认向钟朝滨表示过借款的意思表示,并提供了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充分的反证证明双方之间就案涉5万元不存在借贷合意,而是双方基于其他生意合作发生的转款。综合双方的证据及陈述,钟朝滨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钟朝滨的所有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5.5元,由钟朝滨负担。
最高级的国产mpv【二审上诉人诉称】钟朝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钟朝滨的全部诉讼请求;2.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吴荣辉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钟朝滨已履行出借义务。双方以口头方式达成借贷合意,借贷合同已经成立。钟朝滨于2019年7月8日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分两次向吴荣辉转账共计5万元,已履行实际出借义务。吴荣辉一审中否认向钟朝滨表达借款的意思表示并提供了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并主张案涉款项是双方基于生意合作发生的转款,但吴荣辉的举证与本案没有实质性关联,且无法充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钟朝滨就此无须再举证反驳但一审法院要求钟朝滨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系分配举证责任不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改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钟朝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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