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清、芜湖启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3 
南京交管在线曝光查询【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20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贺鲍迪徐海军 
【审理法官】李贺鲍迪徐海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石明清;芜湖启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奥迪a4l性价比石明清芜湖启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石明清 
哈佛h5论坛【当事人-公司】芜湖启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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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戴国庆鲁元平 
【代理律所】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石明清 
【被告】芜湖启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二审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从发布时间来看,该贴文发布于2019年11月14日,早于上诉人自认的在百度贴吧的发文时间(2019年11月15日);从文章内容来看,文章非常详细地描述了事情发生的时间及经过、与王主任的具体通话内容,而事情具体经过、通话记录均为仅能由当事人个人掌握的内容。名誉系指对特定主体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自认新证据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标的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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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另查明,2020年3月18日,“芜湖启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芜湖启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吴之子止"账号是否为上诉人石明清所有;二、上诉人是否侵害被上诉人名誉权。关于焦点一,“吴之子止"账号是否为上诉人石明清所有的问题。“吴之子止"于2019年11月14日在汽车之家网站发布名为《安徽芜湖汽贸排雷篇“最新消息"又坑了》的贴文,文章内容包括“我石明清事件当事人也是受害者……谁知道最近发生了这么多事启惠汽贸又来我麻烦,11月4号王主任说要道歉信得拿出证据,11月6号我把咸鱼上汽贸恶意中伤我的截图快递给法院王主任让对方补发道歉信挽回我的名誉权",“我要求很简单道歉信注明……今天14号!我主动联系王主任他今天改口:她说这说明不了什么,我回:我网络发真实经历要道歉启惠在网络恶意中伤我反而不用道歉?王主任被我问完又转移话题,他说我要是不服从调解可以给我转起诉,我回:我同意调解的,汽贸要是不写道歉信就默认了不服从调解,我的道歉信作废!我说全程电话录音啪!王主任把电话挂了不说了(电话录音怎么转视频有网友支招不)可以私信我"及聊天记录截图、通讯记录截图。本院认为,从发布时间来看,该贴文发布于2019年11月14日,早于上诉人自认的在百度贴吧的发文时间(2019年11月15日);从文章内容来看,文章非常详细地描述了事情发生的时间及经过、与王主任的具体通话内容,而事情具体经过、通话记录均为仅能由当事人个人掌握的内容。
上诉人主张其曾在里谈论过案涉事情所以内容为他人掌握,“吴之子止"并非其本人,但上诉人并未充分举证予以证明。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上诉人使用“吴之子止"账号发布上述内容。上诉人关于“吴之子止"账号非其所有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关于焦点二,上诉人是否侵害被上诉人名誉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名誉系指对特定主体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公民及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及法人的名誉。上诉人认为其发帖内容是对事情经过的真实描述。但是,从贴文标题、内容来看,“受害者"、“排雷"、“曝光"等词语结合在一起容易使人产生贬损性的联想,导致他人对启惠公司的信誉产生,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石明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元,由上诉人石明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7: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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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无锡油价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7月4日石明清为购买奇瑞艾瑞泽汽车与启惠公司员工通过协商。2019年7月14日石明清向启惠公司交纳2000元定金。后双方就退还定金、贷款申请、提车时间等问题发生争执。2019年8月15日经该院夕阳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石明清同意在网络论坛中给申请人芜湖启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消除不良的影响,并书面向公司道歉,申请人芜湖启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员工消除在中的不恰当的言语;二、申请人芜湖启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法院调解室调解意见,自愿退还给申请人石明清1000元定金;三、双方申请人再无其他争议。"同日,石明清出具《道歉信》,上载“本人与芜湖芜湖启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买卖中在及网络论坛中,一些恶言恶语给该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在此我以书面的形式向芜湖启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真诚的道歉,接受鸠江区法院的批评,同意法院调解室的意见,接受此次教训。本人保证以后不会在任何地方对芜湖启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造成任何影响,本人再次深深地道歉。道歉人:石明清2019.08.15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其法人所有的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审上诉人诉称】石明清上诉请求:撤销(2020)皖0207民初98号判决。事实和理由:启惠公司欺骗、通过网络诋毁上诉人,在调解后有人通过汽车之家发帖,启惠公司到上诉人,上诉人已经明确告知此事与上诉人无关。启惠公司在中说“不帮他就通过法院处理,到时候你也麻烦",上诉人才到王主任让启惠公司补道歉信,王主任说“觉得调解不了你们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此事不理睬,这才有百度贴吧一事。启惠公司利用“吴之只止"恶意中伤上诉人,请求法院还上诉人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