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险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之车行渠道
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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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版)
2010年1月1日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车行渠道定义:通过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代理个车业务为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新车共保中心。合作对象包括:
(一)1S、2S、3S、4S汽车经销店
(二)汽车综合修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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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车共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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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车行渠道业务从来源上分为核心业务和其他业务两类。 
(一)核心业务是指经由车行网点中介代理的相关业务;
(二)其他业务是指通过维护车行网点间接拓展的非网点业务,以及车行渠道人员的自身业务。
第四条 基本法是针对渠道设置、组织设置、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准则,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基本法中涉及的各类渠道销售人员(VP、VA、M、S)均为公司正式编制人员,需根据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制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二章渠道设立
第六条二级机构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本部符合车行渠道定义的现有合作网点,年保费计划超过300万,必须设立车行渠道。
第七条二级机构如符合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下述情况机构必须设立车行业务部负责当地车行渠道业务的拓展与维护:
(一)无外围综合管理型三级机构(以下简称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
(二)有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本部;
(三)省会型二级机构本部;
第八条二级机构如符合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其外围三级机构需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在三级机构本部设立车险代理业务分部或车行业务分部负责三级机构本部及下辖四级机构的车行渠道业务的拓展与维护。三级机构车行渠道的设立条件:三级机构本部及邻近郊县四级机构下,符合车行渠道定义的现有合作网点,年保费计划超过300万,应设立车行渠道。
第九条三级机构如符合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其外围四级机构需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在四
级机构设置专职车行渠道经理负责四级机构当地车行渠道业务的拓展与维护。四级机构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四级机构符合车行渠道定义的现有合作网点,年保费计划超过300万,应设立车行渠道。
电动车撞劳斯莱斯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一节北京吉普改装组织设立
第十条车行渠道的销售组织(以下简称业务(分)部)包括车行业务部和车险代理业务分部、车行业务分部三种类型。
(一)车行业务部是在以下类型机构设立的车行渠道销售组织:
1、无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
2、有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本部;
3、省会型二级机构本部;
(二)车险代理业务分部、车行业务分部是在省会型和城市型二级机构的外围三级机构设立的车行渠道销售组织。车险代理业务分部负责管理外围三级机构的车行、代理两个渠道。车行业务分部是当省会型机构的外围三级机构车行渠道的年保费计划超过1个亿后,可单独设立销售组织的部门类型。在未达到该条件情况下,外围三级机构车行、代理渠道统一归车险代理业务分部管理。
第十一条 无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机构不得设立多个车行业务部。省会型和有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机构本部不得设立多个车行业务部。外围三级机构不得设立多个车险代理业务分部或车行业务分部。
第十二条业务(分)部的设立必须准备以下材料:
(一)《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附件1)
(二)《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附件2)
(三)《市场分析及部门发展规划》,PPT或word形式均可。
第十三条 业务(分)部的设立必须提交上述材料,经过以下审批流程,由所在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正式下文方可成立。
(一)城市型机构:由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发起,二级机构总经理室、区域事业部批准。同时需要书面报总公司综合渠道管理部备案。
(二)省会型机构:由二级机构渠道管理部发起,经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室、区域事业部批准。同时需要书面报总公司综合渠道管理部备案。
第二节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业务(分)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所管辖车行渠道当年及未来两年的业务发展规划;ac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