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30
【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26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明杨洋姜晓健
【审理法官】梁明杨洋姜晓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刚;大众一汽平台零部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周刚大众一汽平台零部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刚
【当事人-公司】大众一汽平台零部件有限公司 保时捷911
温州二手车【代理律师/律所】佟伟华吉林昊桓律师事务所;刘怀伟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刘嘉蕊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佟伟华吉林昊桓律师事务所刘怀伟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刘嘉蕊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佟伟华刘怀伟刘嘉蕊
【代理律所】honda crv吉林昊桓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刚
【被告】大众一汽平台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周刚因岗位竞聘失败后拒绝一汽平台安排的其他工作后,于2019年9月12日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主动要求与一汽平台解除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周刚与一汽平台的劳动关系于此时解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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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切诺基汽车本院认为,本案系周刚因岗位竞聘失败后拒绝一汽平台安排的其他工作后,于2019年9月12日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主动要求与一汽平台解除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周刚与一汽平台的劳动关系于此时解除。周刚上诉称一汽平台组织岗位竞聘程序违法,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原审双方提交的证据,一汽平台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故一汽平台无需向周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另因双方劳动关系自2019年9
月12日解除,之后周刚未向一汽平台提供劳动,故一汽平台无需向周刚支付其主张的2020年2月至2020年10月工资。因周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向一汽平台提供了劳动,且一汽平台在此期间实际支付的工资标准亦高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周刚关于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周刚主张的加班费,一、二审审理期间周刚均未提供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基础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周刚的各项上诉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1.5飞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周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款奥迪a5【更新时间】2021-11-02 02:41:24
周刚、大众一汽平台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民终26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伟华,吉林昊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一汽平台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谷大街3999号。
法定代表人:FRANKHORSTENGE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伟,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蕊,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刚因与被上诉人大众一汽平台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平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周刚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为,1.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周刚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一汽平台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一汽平台组织“全员岗位竞聘工作”经过民主程序及征求了工会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一汽平台在竞聘活动完成后对周刚予以六次岗位安排及周刚与一汽平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等相关事实均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一、一汽平台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证明“全员岗位竞聘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据为“民主竞聘调查表”、“工会意见”,但该两份证据存在虚假事实,首先,两份证据中所体现的员工代表身份存在虚假,一汽平台及其工会委员会从未举行过职工代表民主选举的相关活动,该部分员工不具有合法的职工代表身份,其无权代表全体员工就该次“全员岗位竞聘活动”进行签字并同意通过;其次,一汽平台未有证据证明,工会委员会组织此次“全员岗位竞聘活动”民主讨论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会议记录,同时,也未有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经过所谓民主讨论通过的关于“全员岗位竞聘”活动进行全员公示的相关证据;最后,一汽平台在庭审已中明确表示:该竞聘活动的通知是以形式向全体员工发送,但未能提交证明全体员工均已接收到该通知邮件的相关证据,综上,一汽平台组织的此次“全员竞聘活动”从制定、发送及实施均存在程序违法行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二、一汽平台在庭审中所陈
述的其公司车间主任齐鑫及人力资源部部长王海军曾先后六次为周刚安排工作岗位事实为虚假事实,首先,周刚在竞聘活动结束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近三、四个月,周刚也曾向工会主席孙康反映过此事,孙康在电话录音中也明确表示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代周刚协调此事,但事后却无任何消息;其次,一汽平台通过提交人力资源部部长王海军与周刚于2019年8月30日电话录音想要证明其对周刚进行工作安排事实存在,但通过该录音却可以证明:一汽平台在2019年4月举行的岗位竞聘活动结束后至此次双方通话录音前这段时间内,一汽平台从未对周刚予以工作岗位安排的事实存在,同时,该次通话录音系双方间的私人谈话录音,王海军并不是以人力资源部部长的身份正式与周刚进行具有明确工作岗位安排的谈话,因此,其不能证明一汽平台对周刚进行工作岗位安排的事实存在;最后,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证明一汽平台对周刚予以工作岗位安排的证人齐鑫,系在一汽平台公司处任职的工作人员,齐鑫与一汽平台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不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同时,通过其向法庭陈述,他一共为周刚提供五次的工作安排,其中,有三次双方谈话,但对前两次的谈话(2019年5月)其均未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来予以证明谈话事实存在,只是其自行陈述,而对第三次谈话(2019年10月)是以私下录音形式证明,那么,其为何在前两次不进行私下录音呢同时,最为重要的是:在第三次录音中,当周刚明确向
王海军表示一汽平台一直不对其进行工作岗位安排时,作为在场的齐鑫却未有任何的反驳意见,因此,证人齐鑫存在虚假作证行为。但一审法院却采纳该部分证据从而认定一汽平台对周刚进行工作岗位安排事实存在。三、周刚依法向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要求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诉求的提交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但在2019年9月12日之后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周刚依然在一汽平台处工作,一汽平台也向周刚发放此间的部分工资,而周刚被迫回家,是因为一汽平台得知周刚提起劳动仲裁后、向周刚发出回家等待仲裁结果的通知原因所致,不存在周刚自愿回家等待结果的事实,后因疫情影响仲裁一直未予开庭,直至2020年10月12日仲裁开庭前,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在,同时,周刚在待岗期间也应当具有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但一审法院却以周刚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来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并完全否认周刚在向劳动仲裁提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诉求后继续上班的事实存在。四、对周刚提出的加班费事实存在及要求一汽平台支付加班费的诉求,周刚已在仲裁庭审及一审庭审中,提交了证明加班事实存在及加班考勤记录均由一汽平台掌握的证据,由一汽平台自行制定的“员工手册”,一汽平台也均已在庭审中对周刚所提交的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周刚在庭审中也明确向法庭提出要求一汽平台提交该部分证据即周刚在2010年2月-2018年6月期间的考勤记录,但一审法院却对此完全忽略,相反,却认定周刚无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存在并让周刚承担了举证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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