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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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网约车发展中的保险问题及其制度构建
刘晓纯  何惠乔
(300072  天津大学法学院  天津)进口丰田
摘 要:2016年7月27日,备受瞩目的网约车新规《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正式发布,网约车真正合法化。但现实中用以运营的网约车多
数为私家车,若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将会以车辆性质改变为由拒绝理赔,车主和乘客的出行安全无
法得到保障。本文对随着网约车出现的新型保险问题进行探讨,
并对我国网约车保险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互联网;保险
一、网约车概述
(一)网约车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约车这一新
大金龙客车概念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网约车基于互联网,通过手机APP软
件提供车辆和驾驶劳务,满足了乘客个性化的出行需要,是“互
联网+”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具体表现[1]。
(二)传统私家车保险不适用于网约车
在互联网经济极大改变人们生活的今天,网约车因其能够
提供的快捷舒适服务而深受人们欢迎。据中新网2016年的调查
数据显示,以北京和成都为例,滴滴打车的订单数量已经超过进口福特suv
每日100万,该数据大致为美国纽约每日同类订单数量的8倍[2]。
虽然《暂行办法》赋予了网约车合法身份,但传统的私家车保
险从性质上看并不适用网约车。如何保障网约车服务中的交通
安全问题,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二、网约车中存在的保险问题
(一)约车过程中的交通事故无法索赔
网约车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若是出现了交通事故,乘客
或第三人该如何索赔,争议颇多。私家车车险的保险范围不涵
盖车辆私自运营发生的事故,私家车不变更车辆性质而从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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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性经营活动,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例如2015年
8月,一辆武汉的网约车在提供服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和
车主的费用及车辆维修费用高达13万元,车主向保险公司
索赔,保险公司以其投保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嘉悦a5为由拒绝赔付[3]。那么,网约车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若是出现交
通事故,该通过何种保险来分散风险?若原先的私家车保险无
法适用,那司机,乘客无疑会承担着较高的风险,由此可见,
网约车的新型险种的推出,势在必行。
(二)平台用免责条款规避责任
滴滴打车软件的《合乘协议》里有这样的免责条款:“滴
滴出行平台对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及因出行产生的人身和
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均由双方自行解决[4]。”而新颁布的
《暂行办法》的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
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乘客是通过
软件发出包含起点、终点、车型的要约,平台做出承诺并在约
定的时间实施运输行为,在运输行为结束后收取价款,其虽然
是一种依托于互联网的新型客运模式,但其并未脱离客运合同
的基本属性,由此可见,对于网约车提供服务中出现的交通问题,
平台的确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我国网约车保险的制度设计
(一)保险为平台的准入门槛
笔者建议,我国可以建立网约车平台的保险准入制度,即
网约车软件方要获得经营资格,必须为入驻的车辆和人员投保
相应保险,一旦发现其漏保或有意不投保,可以取消其准入资格。如何快速放掉汽车玻璃水
因为网约车软件提供方负责对其平台之下的车辆和车主资质进
行审查,因此要求约车软件提供方对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进行
统一投保,更利于有关部门对其的监管[5]。
(二)过渡时期的平台“自保模式”
自2015年年初,滴滴打车,一号专车实行了新颖的“自保
模式”,即先由平台投入一笔保底资金,之后从每次的订单服
务中抽取一元钱,将其划入专门理赔基金,交由保险公司专门
管理,当其平台下的网约车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先由保险公司赔偿车险,人身险,至于车险和人身险之外的理
赔都分由管理理赔基金的保险公司评估后,由该笔理赔基金支
付[6]。笔者认为,这种新型的“自保模式”,在当前国内保险市
场尚无针对网约车的特定险种之下,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过渡方
法,其他网约车平台也可借鉴这种新型模式,缓解在网约车提
供服务中出现的发生事故索赔无门的尴尬局面。
(三)新型网约车保险的设计
1.在原有的保险基础上附加运营险
网约车与专门从事交通运输的出租车不同,很多都是私家
车主兼职从事网约车服务,针对网约车的这一特点,可以在原
有的私家车商业保险基础上增设网约车运营险,这样投保的网
约车车主既能享受到原有的私家车保险理赔服务,在其兼职提
供网约车服务时,附加购买的运营险也可对其提供风险保障。
2.附加运营险具有强制性
若是私家车想要从事网约车服务,附加运营险必须强制投
保,若车辆未投保附加运营险,平台应对其申请介入网约车服
务平台的申请不予通过,交管部门也不能对其颁发营运许可。
只有强制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投保附加运营险,对私家从事
网约车进行严格监管,才能更切实的保障司机与乘客的利益,
也能促进我国的网约车更加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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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简介:刘晓纯,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二作者简介:何惠乔,
天津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