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与赵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4 
【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4867号 
【审理程序】奔驰金融公司被罚二审 
【审理法官】刘佳洁赵斌刘芳 
【审理法官】刘佳洁赵斌刘芳 
【文书类型】国庆假期高速公路免费通行判决书 
卢敏捷【当事人】宝马新7系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赵洋 
【当事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赵洋 
【当事人-个人】赵洋 
【当事人-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于丽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丽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丽萍 
【代理律所】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 
【被告】赵洋 
【本院观点】关于工资差额。  天津违章车辆查询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欧辉客车分公司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本院调查赵洋一审期间提交的《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情证明》的真实性,鉴于欧辉客车分公司于一审庭审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现亦无其他证据推翻其庭审陈述以及赵洋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没有调查必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工资差额。2018年2月至12月期间,欧辉客车分公司在未与赵洋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降低赵洋的工资,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降薪的具体依据及计算标准,亦未对降低赵洋的工资作出合理解释,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予以补足。欧辉客车分公司关于无需支付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赔偿金。根据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赵洋已经就其请病假事宜与欧辉客车分公司进行了联系和沟通,亦提交了相关病情证明,欧辉客车分公司以赵洋旷工为由与赵洋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赵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均认可赵洋2017年至2019年期间未休年休假,欧辉客车分公司以赵洋没有提出休假申请为由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欧辉客车分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欧辉客车分公司向赵洋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欧辉客车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0:46:5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洋于2010年5月13日入职欧辉客车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在广东省广州市。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1
3日至2019年5月12日,欧辉客车分公司为赵洋缴纳了社会保险。自2016年1月起赵洋的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欧辉客车分公司每月打卡支付上一自然月的工资。    2018年1月,欧辉客车分公司根据市场部运行策略和人员考评结果,免聘赵洋华南大区佛山城市市场部经理职务,工资等级下调至销售经理B档。2018年8月至10月,欧辉客车分公司组织营销一线人员岗位必备知识考试,赵洋未能达到考核标准,欧辉客车分公司组织未达到岗位必备考核标准的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为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7月4日。赵洋主张其请病假未参加培训。赵洋提交了聊天记录、关于生病请假的报告、病情证明、照片,赵洋与欧辉客车分公司北京国内营销管理部王昭的聊天记录的内容为:“王昭:我以为没有发过去,电脑刚才没网了。赵洋:收到了,近期身体一直在调理,元月份要请假。王昭:好的,注意休息……王昭:你打个假条吧,领导签完给我……王昭:没有领导签字吗?你们大区经理刘书记签个字,把扫描版给我……王昭:您的报告直管领导那就没有签字,这边大领导不签啊,请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来。另外请病假需要诊断证明,把你的诊断证明发过来吧,我先跟领导反馈。”关于生病请假的报告载明:“赵洋近期头发斑秃,精神不振,四处投医。无法正常报到,现请假30天进行和调整,请领导批准。”病情证明为湖北医药学院附属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9年1月10日出具,诊断为神经衰弱。欧辉
客车分公司在仲裁期间对聊天记录认可,在庭审中称聊天记录表明赵洋有请假的意愿但并未请假,欧辉客车分公司对病情证明认可。赵洋主张驻外人员都是与王昭联系,王昭曾告知其与直属领导广东区大区经理兼南海工厂的党委书记刘东红请假,刘东红称已经不负责其请假事宜,让其与王昭沟通不需要他,后其去王昭,王昭让其提交请假报告,王昭称其去北京营销公司总经理批假,后称北京营销公司总经理让其刘东红,刘东红将其拉黑无法联系,王昭代表欧辉客车分公司收取其病情证明后未进行反馈,欧辉客车分公司也未与其联系。欧辉客车分公司称刘东红之所以没有批假是因为赵洋要请假一年,另赵洋在和电话中多次辱骂刘东红。赵洋否认其有辱骂刘东红的行为。    2019年1月29日,欧辉客车分公司向赵洋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赵洋自2019年1月4日起至今未到指定地点参加培训且未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已连续旷工满5日,属于严重旷工违纪。该同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员工违纪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1月9日起依法自动解除与赵洋签订的劳动合同。”赵洋提交了其与刘东红等人于2019年3月19日的录音,内容有:“赵:包括你看我给你请假,你老是在说不要再我,你刚才又在说不要再你,到底什么意思,你又在发脾气,你要控制一下……你的给我个说法啊。刘:我凭什么
给你说法,我是你什么人啊,我给你说法。赵:我还没有转岗过去你就是我直接领导。你老是这样,老是躲,打电话也不接,打电话你也不接啊。刘:你是谁啊你是。赵:我是谁,你就这个水平,报告你也看不懂,你请假,你也说不要你。”    赵洋自2017年起每年享受年休假10天,赵洋与欧辉客车分公司均认可赵洋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    赵洋于2019年3月19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欧辉客车分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16000元;2、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未发工资差额100800元;3、支付2017年8月销售81台新能源客车未发放的业务费用250000元;4、支付2010年4月19日至2019年1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7500元;5、支付2010年4月至2019年1月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补偿24320元。该委于2019年7月8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9]第2495号裁决书,裁决:一、欧辉客车分公司支付赵洋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92400元;二、欧辉客车分公司支付赵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16000元;三、欧辉客车分公司支付赵洋2017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8元;四、驳回赵洋的其他申请请求。欧辉客车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持所诉请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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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
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欧辉客车分公司主张不支付赵洋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92400元一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赵洋的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欧辉客车分公司单方降低赵洋的工资标准,对此欧辉客车分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欧辉客车分公司应支付赵洋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80272.75元。    关于欧辉客车分公司主张不支付赵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16000元一节,聊天记录显示赵洋自2018年12月18日起已就请病假事宜与欧辉客车分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联系沟通,亦提交了相关病情证明,同时向其直属领导刘东红进行请假,欧辉客车分公司直接以赵洋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欧辉客车分公司应支付赵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6000元。    关于欧辉客车分公司不支付赵洋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8元一节,2017年至2019年期间,欧辉客车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赵洋休年休假或支付赵洋未休年休假工资,故欧辉客车分公司应支付赵洋2017年至2019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的费用未高于法定标准,法院予以确认。欧辉客车分公司应支付赵洋2017年至2019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8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洋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80272.75元;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16000元;三、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洋2017年至2019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8元;四、驳回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欧辉客车分公司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本院调查赵洋一审期间提交的《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情证明》的真实性,鉴于欧辉客车分公司于一审庭审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现亦无其他证据推翻其庭审陈述以及赵洋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没有调查必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