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经营与商标许可
 

1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
就知识产权而言,根据[TRIPS],其主要包括: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的布图(拓朴图)设计权以及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版权及其邻接权。
知识产权的特点包括: 1)无形财产; 2)专有性;(3)时间性;(4)地域性 5)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6)知识产权主体权利具有财产和人身双重权利
知识产权的方针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1      避免侵权
知识产权专有性的特点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企业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排他;另外一方面,企业在意图使用或者正在使用未获得保护的权利时,要避免侵犯他人被依法保护的在先权利。
由于部分权利的内容是相互交
叉,例如:具有美感图形商标 版权或者工业品外观设计,避免侵权也就意味着必须避免侵犯他人各种可能的在先权利。
2      自主知识产权
在避免侵权的基础上,企业必须
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
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注意如下几
点:
时间提前性:除著作权自作品完
成之日起自动受到保护,其他权利的获得均需要一定时间,例如:商标注册约需要15个月左右的时间,所以对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提前量要有一定的估计,以确保行使权利不会因为权利获得的时间而受到影响。
权利内部协调:当公司本身庞大,
子公司、分公司存续,内部关系相应繁杂,因此,在权利申请前应充分考虑权利归属,即谁是权利的所有人,及今后可能的权利使用方式。无论这种关系是在集团内部,还是与外部的,尽量避免相互掣肘。
立体联防:对于可权利的,无论
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应尽量完整保护,对核心技术进行保密,防止自己的创新被别人抢先一步申请,预先圈地形成“立体联防”
3      行使权利
   就商标权而言:主要有如下权利,
独占使用权: 在核定的商品上使
用核心商标权利。此权利是商标注册权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核心和来源。
禁止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
的许可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在行使独占使用权时,还享有禁止他人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服务项目专用标志或者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核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转让权: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根据自己的意志,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许可使用权: 以收取许可费为条
件,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方式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续展权: 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
时,可以依法提出续展申请,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等可以去海关总署备案,对涉及进出口的侵权行为预先制止。
 
2.品牌经营,建立商标体系:
 
一般来说,商标体系包括的内涵和信息量,应该全是有关这一企业的。公众视听觉接触到这一标志,脑海所反映的全部是有关这一企业的信息,绝不会有其余信息干扰企业的信息传播。
 
商标体系包括
核心商标: 核心商标要体现行业特点、经营理念和在业内应有的地位。标识设计个性突出、内涵深刻;造型具有延展性。标识外观视觉冲击力强、便于识别和记忆,体现产品的精良品质和不断自我完善的进取精神。名称简短、流畅,利于市场的认同和沟通,并且差异于不同类别或同品类产品名称。
注册建议:商标品种多样化,是贵公司保护自己注册商标权的需要,也是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通过如下途径,贵公司可以积极注册适于不同市场需求的商标:将核心商标注册于与主产品相类似的商品、相关的服务;将核心商标注册于与主产品不相类似的商品、不相关的服务;
  
系列商标:系列商标中既有对核心商标的延伸或者浓缩,又有对核心商标的同义改动,起防御作用。
   注册建议:将与核心商标近似的商标注册于与主产品相类似的商品、相关的服务;将与
核心商标不相同不近似但有显著性的商标注册于主产品、与主产品相类似的商品、相关的服务上。
系列商标是对主商标的保护和补充,不可能每一个商标都能投入使用。不可避免的遇到注册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的问题。商标局并不会主动去撤销连续不使用的商标。有第三人提出申请,商标局才会受理。为避免因不使用而被人申请撤销,建议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的媒介上做商业广告,既起到使用的作用,又可警示第三人自己才是上述商标的真正权利人,一举两得。
   阶段性商标:
时间阶段性:随着时间发展可能还会产生新的系列商标,防御商标
地域阶段性:在主要金融交易发达国家先申请
 
可能涉及企业商誉或企业形象的商标:
  商标的本质在于消费者可以通过商标直接识别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企业商号一致的商标,通过使用与企业的形象或者商誉相得益彰。
  
3虎v对商标注册成功有影响的几个因素
a)        法律禁止:国名,国旗,
国徽,知名地名等
b)        当地民俗或习惯:
1)一些国家不准用数字作商标,如广州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被核准。
2大众dsg变速箱)瑞典的国旗是兰,禁用兰作商标。
3)阿拉伯国家禁用黄作商标。
4)法国人认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桃花是不祥之物,因此禁用这些作商标。
5)意大利把菊花当成国花,所以忌用菊花作为商品的商标。
6)日本忌用菊花作为商标图案,把菊花视为皇家的象征。
7)拉丁美洲把菊花视为妖花,所以也不能在商标上画菊花。
8)澳大利亚忌用兔作商标,因为该国盛产羊毛,重视牧草的繁殖,害怕兔子毁坏草地。中国大白兔奶糖商标难在该国获准注册。
9)印度以及阿拉伯国家禁用猪的图形作商标。中国名牌“野猪”牌蚊香就不能在这些国家获准注册。
10)英国人忌讳人像作为商品的装璜。
11)北非一些国家忌讳用狗作为商标。
12)国际上都把三解形作为警告性标记,不能作为商标。
13)捷克人认为红三角是有毒的标记,上海名牌“三角”牌毛巾不能去注册。
14)土耳 其把绿三角表示为“免费样品”,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15)玫瑰花是保加利亚的国花,许多国家把这种花作为赠送亲友的礼物,但在印度和欧洲一些国家则把它作为悼念品,不能用作商标。
16)熊猫在非洲一些国家是禁忌的,不能作商标,中国“熊猫”电子产品难于在非洲一些
国家获准注册。
17)在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不能使用六角形作为商标,他们禁止这种标志的商品进口。
18)英国人把山羊喻为“不正经的男子”,中国出口的“山羊”牌闹钟在英国不受欢迎。
19)“芳芳”的汉语拼音为“Fang”,而作为英文单词,则是“毒蛇牙、狼牙”,使人感到恐怖,用作商品,其商品难卖出去。
 总之,由于各国的政治、宗教、风俗习惯等种种原因,在商标使用上均有各自特殊的规定,因此,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很好地了解这些情况,以避免申请注册不被批准,或者被批准后也使商品销售不出去,造成贸易上的极大损失。
c)        新颖性:不言而喻,新颖的
商标具有独创性,容易通过审查。出现仿冒后,更易发现。
d)        其他形式问题
e)        合适的商品组
f)        申请基础:例如:美国,
菲律宾要求在其国家先使用,叙利亚要求国外注册等等
g) 是否驰名(由于驰名商标被
动保护,寻申请契机):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大于普通注册商标,但具体大到什么程度则要求依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而定,判断的标准就是他人使用时是否会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在判定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的损害时,驰名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将被考虑。
 
4.商标经营管理
   商标的有效期很长,获准注册后的有效期为10沃尔沃suv全部车型年。如此长的有效期,多数商标注册人尤其是规模小实力不强的注册人,把商标注册工作当作一次性的非经常的工作。如果要建立一个完整全面的公司商标体系,就必须把商标注册作为日常工作。具体法律手段:
        及时查询相关商标的注册情况和法律状态;
济南限行及时提交新商标的注册申请;
及时对已公告的他人申请
的有可能防害公司权益的商标提出异议;
对于被驳回的商标申请提
出复审;
对于他人三年不使用的商
标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对于他人注册一年内的商
标提出争议申请;
对于有效期届满的注册商
标及时提出续展申请;
监控已注册商标的使用情
况,及时制止他人的假冒侵权行为
 
5.商标经营的模式:自创、自用、授权、管理
1.      基本条件
汽车工具
一要建立良好的商标防御体系;
  二要健全完备的商标管理制度;
  三要选配优秀的管理人员.
2. 商标增值是经营商标的根
.实现增值的主要途径:
一是运用广告策略大力宣传商标;二是强化产品质量;三是争创驰名商标.


6.商标许可
    许可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 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许可形式:独占、排它、一般
常见许可形式
商标权人
许可人的权利
第三人的权利
独占
即使商标权人也不能使用
商标的唯一适用人
对抗第三人
独占
商标权人可以使用
可以自由使用
对抗,不能使用
独占
商标权人可以使用
按约定的方式使用
(时间、地域)
按约定
7.许可中要注意的问题(举例说明)
   许可备案与否的法律意义:备案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前提。
许可合同的要点:对权利人的约定,对被许可人权利的约定,对再许可的约定
8.商标许可与特许经营ss dolphin汽车
        特许经营主要涉及服务商标。
        因为特许经营是多家共同使用一个商标,故商标侵权行为往往容易发生且消费者难以区分。尤其是在使用较少的地区。
        涉及特许经营的商标许可中需要强调商标的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
参考资料:

驰名商标保护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保护措施,法国、德国、美国、英国、瑞士、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意大利、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外,还有如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丹麦、芬兰、匈牙利、保加利亚、印度、伊朗、肯尼亚,墨西哥、秘鲁、波兰、葡萄牙、苏丹、瑞典、土耳其等国也都对驰名商标实行保护制度。但由于对“驰名商标”理解的差异,保护的程度不尽相同。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般是通过确认其专用权的方式实现的,保护措施不尽相同,一般可分为相对保护(Relative Proteedon)和绝对保护(Absolute protection Lawpanel)两种。

    1.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