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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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2.03.29
【字 号】冀价经费[2012]10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2〕10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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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价格行为,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价格包括道路货物运输价格和道路旅客(不含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车)运输价格。
  第四条 省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的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价格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
  第五条 我省道路运输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一)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加班车客运价格、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执行班车客运价格及规定。
  (三)货物运输价格、非定线旅游客运价格、包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省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农村道路客运上限控制运价、道路班车客运价格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
  第七条 设区市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上限控制运价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
域内农村道路客运运价。
  设区市、县(市)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的制定、审核、备案、监测及监督。网上选车牌号网址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运输价格,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
第三章 定价原则及价格制定
  第九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道路运输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收益,合理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应当保持不同交通方式合理比价关系,促进不同交通方式的合理分工协作。
  第十条 道路运输价格由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构成。
  成本是指全省社会平均道路旅客(货物)运营成本和期间费用。税金是指道路运输应当依法缴纳的各项税费。利润是指根据合理的资金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价格根据车辆类型、营运形式、货物种类、线路性质的不同实行区别定价。道路旅客运输班车客运价格、农村道路客运价格根据营运车辆的车型、等级的不同实行差别运价。
拜腾智能互联汽车  第十二条 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由省、设区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权限拟定价格方案,经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可以向省、设区市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者调整道路运输价格的建议。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提出制定或者调整道路运输价格的建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概况,包括历史沿革、资产关系、企业结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
  (二)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如成本核算办法、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分摊办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分类折旧年限,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等;
  (三)企业长期负债和项目贷款情况以及对财务费用的影响;
  (四)企业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和职工实际人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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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道路旅客(货物)运输实载率、工作率以及燃料、备品配件等实物消耗情况;
  (七)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提出制定或者调整道路运输价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经营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议,综合考虑各种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供求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拟定制定或者调整道路运输价格的方案。
  第十七条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准拟定的道路运输价格方案,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行价格、申请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
  (二)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对运输行业、相关运输企业、消费者及其他运输方式的影响;
  (四)全行业近三年道路运输收入、经营成本(包括单位成本)、利润变化情况以及相关道路运输企业近三年年度会计报告。经营期不满三年的应当提供正式营业以来的会计报告和成本报表。
  第十八条 制定或者调整道路运输价格,不得对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道路运输价格方案进行审核。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实施成本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