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购买合同的二手车纠纷案例四平二手车
长安标致雪铁龙一、约定高配,交付低配
案例一:
2019年4月,汽车销售公司与张某签订合同,将1辆新能源汽车出售给张某,价格13、83万元。汽车销售公司的宣传彩页显示,该车的续航里程为501公里。张某提车后发现,车辆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实际续航里程是476公里。因续航里程不同,两种版本价格相差4000元。现张某起诉,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将已交付的车辆更换为501里程的汽车,并赔偿两种版本的差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汽车销售公司是针对购买续航里程501公里的车型达成了合同,但实际交付的是较低配置、续航里程为476公里的车辆。对于电动汽车,续航里程是衡量车辆价值的重要指标,也是消费者购买时考虑的重要因素。汽车销售公司在没有充分告知张某的情况下,交付了低于双方约定配置的车辆,违反了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责任的目的是填补消费者因经营者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损失。张某既要求更换车辆,又要求赔偿两款车的差价,
两种方式具有重复性,不能同时适用。考虑到车辆已经使用了较长时间,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张某差价4000元。
案例解析:
1、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实践中,存在经营者向消费者宣传产品具有某些质量性能,但未写入合同、在履行合同时也没有兑现的情况。对于经营者在宣传册中作出的产品承诺,如果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足以认定在双方交易时就此达成了合意,即便没有写入合同,也应当认定属于合同内容,对经营者具有拘束力。
2、合同约定应明确清晰。购车合同是消费者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在汽车消费中,由于消费者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购车经验和法律意识,难以有效辨别合同条款,导致自己关心的事项没有写入合同。上述案件就是因为合同对续航里程约定不清晰,导致出现纠纷。又如,在二手车合同中,销售者承诺车辆不是“事故车”,但是关于“事故车”的认定,消费者
国产小轿车与销售者理解不同。消费者认为只要出过事故就是事故车,而销售者则认为车辆结构部件比如纵梁、前后防撞钢梁、底盘悬架等,因碰撞产生形变、断裂、损坏才属于事故车。由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事故车”的事故范围,交易后消费者发现车辆发生过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事故,双方产生争议时,常常难以维权。因此,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尽量要求经营者把所关心的事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来源不明,权属不清
案例二:
2016年6月,贾某想购买1辆二手车,交给魏某定金5000元,魏某收款后向吴某转账3000元,记录上注明车辆定金。第二天,贾某又付给魏某购车款22、9 万元,魏某收款后按吴某指示向宋某转账22、2万元。付款后,贾某提走车辆,魏某当场交给他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吴某出具的一份《转让书》。《转让书》上面写着,“吴某将此车转让给魏某,并保证过户前没有查封、抵押,否则吴某退还全部车款和过户费用。”贾某去办理过户登记时得知,车辆登记证书是伪造的,车架号经过打磨篡改,该车涉嫌被盗。之后,车管所进一步答复称:该车是2016年5月立案的被盗车辆,已发还原车主。于是,贾某要求魏
某退还车款。魏某表示,自己只是中间介绍人,贾某应向卖方吴某主张权利。吴某则表示,自己是把车转让给了魏某,与贾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转让书》证明车辆是由吴某转让给魏某。贾某将全部购车款都支付给魏某,并从魏某处提取了车辆,通过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贾某与魏某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魏某称自己只是介绍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涉案车辆已被公安机关发还给原车主,导致贾某无法使用,贾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判决解除贾某与魏某的车辆买卖合同,由魏某返还购车款。
案例解析
1、二手车合同应明确交易对象。上述案件中,涉案车辆经过多次转手,来源本就不明,贾某与魏某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导致贾某的合同相对方难以确定,发生纠纷时维权对象不明确。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二手车经销企业为规避机动车指标的限制,要求消费者签订两份购车合同:一份是与二手车经销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另一份是在办理过户时与指定的车辆登记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前者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后者是备案的合同。出现纠纷后,二手车经销企业以自己是受车辆登记人委托代为销售、不是交易主体为由进行抗辩,
而车辆登记人则以自己没有收到价款、不是真正的出卖人为由拒绝承担义务,二者相互推诿、逃避责任。这无疑给消费者确定诉讼对象、及时主张权利造成一定妨碍。因此,消费者购车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车辆的卖方及其责任。
黑龙江省交通管理局2、审慎审查车辆来源,避免权属纠纷。二手车在多次流转中易发生权属纠纷,原因是根据《民法典》第224条、第225条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从交付时就发生转让,只是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常出现车辆真实的权利人与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此外,车辆作为动产,还可以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设定质押或者抵押。一旦发生权属纠纷,消费者将无法使用车辆,不能实现购车目的。因此,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除了关注质量、外观,还应当注意审查车辆权属,仔细查验相关证件、权利凭证,尽量避免购买多次转让、权属不清的车辆。二手车经销者则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己方义务,严格审查车辆的来源渠道,不得出售所有人不明、疑似抵押、盗抢车辆。
三、重要信息,未如实告知
迈克尔 舒马赫
案例三
赵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合同,购买1辆二手车,价格33万元。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此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提车后,赵某发现了车辆存在重大事故的维修记录,便到法院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该车在交付前发生过事故,级别重度A级伤损。赵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明知车辆是事故车,却告知无重大事故,构成欺诈,请求法院撤销购车合同,判令该公司退车退款,并三倍赔偿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方负有如实告知购买人车辆真实情况的法定义务。涉案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知晓,并应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购买人。但该公司不仅没有告知,还在合同中保证该车无重大事故,隐瞒了车辆属于重大事故车的真实情况,对赵某购车造成误导,其行为构成欺诈。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赵某退还车辆,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解析
1、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车辆
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情况与其质量息息相关,销售者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多数消费者反映,在购车过程中销售者没有全面披露车辆质量瑕疵、零部件更换、维修记录、实际行驶里程、多次转移登记等车况信息。对于消费者有权了解的重要信息,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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