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毅、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2 
【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2282号 
ix>gl8租车【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雷李浩王同顺 
【审理法官】田雷李浩王同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庞毅;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庞毅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庞毅 
【当事人-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莉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魏博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鲍晓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莉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魏博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鲍晓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马3星驰
【代理律师】李莉魏博鲍晓 
【代理律所】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庞毅 
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系用人单位对员工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给予的管理处分,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管理的内部行为,上诉人要求撤销《处罚结果通知书》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国产车suv哪个好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经审查上诉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该材料不属于新证据,被上诉人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系用人单位对员工违反劳动规章
、制度给予的管理处分,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管理的内部行为,上诉人要求撤销《处罚结果通知书》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就业规则》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向员工公示,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上诉人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摄像头的行为违反了《就业规则》的规定,被上诉人基于此对上诉人予以处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上诉人因处罚行为导致的职级及工资、福利待遇的下降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降低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张恢复CL级别职务及相应工资福利待遇、支付2018年3月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二审期间另主张的被上诉人支付至本案审结时的工资差额和福利金,未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院不予审查。经审查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一审判决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庞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庞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3:45: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于2003年1月入职原告处工作,任职第三总装课系长,职级4BCL,即有职制的管理人员,双方于2014年9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双方劳动关系存续。    2017年12月23日夜班(至2017年12月24日早上8时15分左右)期间,被告未经许可移动后装2线三处摄像头的角度。2017年12月25日,第三总装现场人员向原告反映后,原告发现上述问题。2018年1月9日,被告提交了反省书,表示自己移动摄像头是为了监督员工的工作状态,通过领导谈话才了解公司摄像设施不可随意移动。2018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进行面谈中被告认可私自移动摄像头,陈述其目的是为了采集相关人员上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证据,认为自己的错误是没有向课长联系汇报就移动了摄像头,称是后来才知道摄像头属于公司的保卫课管理。    庭审中,原告提供《联合监控中心管理制度》证明被告未经保卫课许可私自操作、使用监控设备存在过错,并主张该制度张贴于监控室门上,故被告应知晓;被告对上述管理制度不予认可,表示未对全体员工公示,事发前并不知晓。对于移动摄像头对工作的影响,原告主张摄像头原先对准车间重要物品放置区域,是公司保卫课对公司中重要物品进行监控的范围,被告私自移动摄像头,导致公司对于重要物品无法事实正常监控;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影响不予认可,称摄像头调整之前的角度非原告说所的重要部品区域,而是一般的部件,贵重部品有专人管理,
每天有相应的出入库交接,小件贵重部品锁在柜子里。此外,至今2年时间原告移动过的摄像头并没有复位。原告认可至今没有将摄像头复位,解释原因是为了保护现场。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争议应受劳动法律规范调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因被告调整摄像头行为对其做出的处罚是否合法。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处罚行政处分是用人单位对违反法律或劳动纪律的职工所给予的纪律制裁,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人,有权作出相应处理,原则上由企业自主进行内部管理,人民法院不应干预,但涉及平等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处分,如果单位处分导致劳动者合同的解除、变更、或经济扣发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可作为劳动合同履行中引起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因此,本案中撤销处罚及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其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原告的《就业规则》符合上述规定,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摄像头属于监控设施,监控区域均为固定,该设施应由专门部门进行管理,也应
考虑到擅自移动摄像头必然给公司正常工作造成影响,因此,被告未经上报及批准擅自移动摄像头的行为,属于前述《就业规则》所规定的“过失或越权影响工作"的行为,原告依据制度要求经赏惩委员会决定对被告进行加重处罚一级为留职察看的处罚,原告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告基于处罚而减少被告的工资,该行为具有合理性。结合以上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汽车门板
【二审上诉人诉称】mg3缺点庞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裁决书恢复CL级别职务及工资、福利待遇;2.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8年3月份工资差额2295元;3.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至本案审结时的工资差额和福利金;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依据《就业规则》对上诉人进行处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并不存在违纪行为,被上诉人应恢复上诉人的CL级职务及相应工资、福利待遇。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庞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庞毅、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3民终22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博,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发区第九大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晓,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庞毅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3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庞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裁决书,恢复CL级别职务及工资、福利待遇;2.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8年3月份工资差额2295元;3.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至本案审结时的工资差额和福利金;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依据《就业规则》对上诉人进行处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并不存在违纪行为,被上诉人应恢复上诉人的CL级职务及相应工资、福利待遇。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