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孙宏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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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江苏车牌顺序由来是什么(2020)冀06民终26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苗杨玉龙万丙申 
【审理法官】田苗杨玉龙万丙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涿州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孙宏文;王宝金 
【当事人】涿州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孙宏文王宝金 
【当事人-个人】孙宏文王宝金 
【当事人-公司】涿州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杰武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何正永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周子超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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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张杰武何正永周子超 
【代理律所】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红星小贵族【字号名称】民终字  绿车牌
原告涿州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告孙宏文;王宝金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所提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欺诈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物证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所提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涉案房屋产权证现已经因第三人王宝金的行为而登记在王宝金的名下,上诉人也确实无法办理过户事宜,只能协助办理。涉案房屋因属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财产应返还原合法权利人,第三人王宝金非法取得他人财产负有返还义务。一审判决结果比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内容上虽
瑞风汽车报价只少了“协助"二字,但确有实质性的差别,上诉人该项主张成立,应予纠正。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嫌疑,应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或直接判决注销不动产登记证,判给被上诉人孙宏文之问题。《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与王宝金涉嫌的职务侵占犯罪嫌疑确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于法有据。注销不动产权登记证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亦不能超越当事人之诉请主动确认涉案房屋的权属。对其他纠纷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外采取协商、协调相关部门等有效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涿州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变更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1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涿州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宝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协助被上诉人孙宏文,将位于河北省涿州市林场京都别墅第E区(不动产权证号:23639)房屋过
户至原告孙宏文名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上诉人涿州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2440元,由被上诉人王宝金负担219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被上诉人孙宏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0:09: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购买位于涿州市林场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387.04平方米,房屋价款为220万元。合同签署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屋价款。同时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了关于产权登记的事宜:“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材料报产权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款,被告交付了争议房产。后第三人王宝金向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中言明,“兹授权王宝金先生代表我本人办理涿州京都高尔夫球场别墅C98号房产及会员卡的相关事宜。授权人孙宏文"公证书中言明“兹有孙宏文先生自愿将涿州京都高尔夫球场C98号别墅房产及会员卡转入王宝金先生名下,并授权王宝金先生办理涿州京都高尔夫球场C98号别墅房产及会员卡的相关事宜,经审核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唐山市公证处,公证员张某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
日"。被告在未与原告核实的情况下依据两份文件给第三人王宝金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更名手续,于2009年5月8日与王宝金签订了关于京都别墅小区E-C98号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为王宝金出具《证明》一份,言明“涿州市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王宝金在我公司购买京都别墅小区房产E-C98号,现自行前往贵局办理其房地产产权属证书的相关手续,望贵局予以受理。特此证明。涿州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2010年12月6日。"现该房产已经登记在第三人王宝金名下。原告得知此事后,向唐山市公安局报案,唐山市公安局于2012年9月19日立案侦查,第三人王宝金案件类别为职务侵占,现刑拘在逃。  成都电子警察违章查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原告交付了220万元房款,被告理应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争议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第三人向被告提供了虚假的《公证书》及《授权委托书》,被告虽主张其没有辨别两份文书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但原告作为购买被告出售房屋的买受人,被告未与原告进行核实只依据两份虚假文书便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为第三人出具了《证明》。房产权属登记部门依据被告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证明》等材料办理了争议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导致争议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及唐山市公安局均表示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配合解除对于
争议房产的查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与第三人协助原告将争议房产过户至其名下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仅为解决其个人购买房产过程中的问题,第三人王宝金涉嫌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对于被告主张第三人王宝金涉嫌刑事犯罪,应当通过刑事诉讼的程序解决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涿州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宝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河北省涿州市石佛林场京都高尔夫别墅第区(不动产权证号:23639)房屋过户至原告孙宏文名下。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涿州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孙宏文的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的判决超出了被上诉人孙宏文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孙宏文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被告涿州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王宝金共同协助原告孙宏文,将
位于河北省涿州市林场京都别墅第E区房屋过户至原告孙宏文名下。一审法院的判决是:被告涿州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宝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河北省涿州市石佛林场京都高尔夫别墅地区(不动产权证号:23639)房屋过户至原告孙宏文名下。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要求协助过户。协助就是辅助、配合、帮助的意思,不需要承担过户所应缴的税金、登记费等税费。而一审判决却丢掉了“协助"二字,判我方与第三人办理过户,涉及多种费用,而一审判决所述第三人王宝金涉嫌职务侵占被立案侦查,现逃往国外,将来又涉及强制执行费用,让上诉人承担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被上诉人孙宏文起诉的初衷。因此,一审判决超出被上诉人孙宏文的原诉讼请求,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二、关于本案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第三人王宝金使用了虚假和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骗取了京都高尔夫俱乐部涉案别墅在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王宝金的行为应该构成了刑事犯罪。一审法院应判决注销第三人王宝金采取欺诈手段非法获得的涉案别墅的不动产登记证,将别墅直接判给被上诉人孙宏文。一审法院在本案判决中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应当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综上所述,涿州京都高尔
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