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与陈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2 
雪佛莱汽车【案件字号】(2020)湘02民终1207号 
【审理程序】济南春季车展二审 
【审理法官】黄胤彪唐俊平胡芸 
【审理法官】黄胤彪唐俊平胡芸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贺建国;陈翔 
【当事人】贺建国陈翔 
【当事人-个人】贺建国陈翔 
【代理律师/律所】田治富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治富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治富 
【代理律所】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fsd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贺建国 
【被告】陈翔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反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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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的车辆损失费用应如何认定。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侵权人应予赔偿。根据本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定受损车辆所需要的维修费用为56968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合计158677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纯电动汽车哪一款好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3民初4088号民事判
决;    二、被上诉人陈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贺建国赔偿损失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8677元;    三、驳回上诉人贺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1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58元,鉴定费3300元,共计11616元,由陈翔负担9300元,由贺建国负担23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0:29:39 
【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事实,2019年5月7日23时47分,被告陈翔驾驶牌照为闽F1××某某的小型客车沿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千金影城前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其车前部右侧与停在千金影城前路段上客的贺建国所驾驶的湘AY××某某号小型轿车尾部左侧相撞,导致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贺建国被送至省直中医院,陈翔弃车离开现场。事故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认定,陈翔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贺建国不承担责任。原告贺建国于事故发生后被送往湖南省直中医院住院,至2019年5月17日出院,住院9天,该院出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右侧不完全性面瘫,
寰枢椎关节失稳,面部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回当地医院继续,随诊。2019年6月3日,原告贺建国因面瘫再次入住湖南省直中医院,至2019年6月19日出院,住院16天,该院出院诊断为面神经麻痹(面瘫),出院医嘱:低盐低脂饮食,注意休息,适当运动;不适随诊。经原告贺建国委托,株洲市枫溪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如下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贺建国2019年5月8日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误工12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300元。被告陈翔驾驶的闽F1××某某的小型客车没有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贺建国驾驶的湘AY××某某号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贺子杰,系原告的儿子,后贺子杰出具《索赔权转让声明》,称为减轻诉累,将该车在本案事故中的损失索赔权转让给原告贺建国,由贺建国在其人身损害索赔中一并处理。对车辆损失,原告贺建国提交了株洲和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维修协议单,予以证明车辆维修损失总额为68314元。诉讼过程中,被告陈翔认为原告的面瘫伤残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关,故申请对原告贺建国的面瘫与2019年5月8日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头部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的比例进行鉴定,并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2月9日以根据现有送检资料,我中心无法做出明确鉴定意见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车辆损失的鉴定,因被告不按期交纳鉴定费而终止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