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起,骑电动车不戴头盔20元!
《⼭东省电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22年2⽉15⽇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5⽉1⽇起施⾏。
索八骑电动车上路必须带牌
《办法》明确电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车。骑电动⾃⾏车上路必须带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段取得号牌的,由交管部门收回号牌。
电动⾃⾏车上路,所有⼈需向交管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证明。新买的电动车⾃购买之⽇起30⽇内,注册登记前,驾驶⼈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驶。登记⼈员信息发⽣变更或所有权发⽣转移,需向交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转移。不再使⽤的电动车也应及时注销。电动⾃⾏车号牌灭失或者严重损坏的,所有⼈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不戴头盔、看⼿机、打电话
或⾯临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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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260《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车上路⾏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不得实施浏览电⼦设备、以⼿持⽅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为;驾乘⼈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车。
如果驾驶⼈出现骑车打电话、玩⼿机、不戴头盔的⾏为,初次违反,由交管部门给予⼝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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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驾驶拼装、改造的
电动⾃⾏车上路
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车上道路⾏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驾驶加装的电动⾃⾏车上道路⾏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
是⼩事
保命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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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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