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7
【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范晓军王福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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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龙江;延寿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延寿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孙龙江延寿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延寿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孙龙江
【当事人-公司】索纳塔延寿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延寿县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孙龙江
【被告】延寿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延寿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gmc terrain【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责令停产停业扣押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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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本案中,孙龙江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为他人提供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事实,有多名出租车司机的举报及接受过孙龙江提供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乘客予以证实,延寿运管站作出的黑延运管罚[2018]1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延寿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孙龙江被扣押车辆解除扣押后,孙龙江接到延寿运管站取车通知后拒绝取车,孙龙江要求返还扣押车辆的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孙龙江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孙龙江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神行者报价【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龙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3:58:50
什么时候买车便宜?【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延寿运管站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种营运车辆的管理工作,《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延寿运管站根据多名出租车司机联名举报,孙龙江驾驶的黑L×××××号哈飞路宝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长期从事非法营运,后有乘客证明曾坐过该车并收取费用的事实,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孙龙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延寿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亦正确,孙龙江被扣押车辆解除扣押后,孙龙江接到延寿运管站取车通知后拒绝取车,孙龙江要求返还扣押车辆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孙龙江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孙龙江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8年11月16日晨,孙龙江因停车位置与一出租车司机发生口角,出租车司机以孙龙江非法营运为由,向延寿县道路运输管理站举报。延寿运管站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处理纠纷,认定孙龙江是非法营运并扣押孙龙江的私家车。延寿县运管站在没有查清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扣押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延寿运管站在一审庭审举证过程中,提交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都是虚拟的,延寿运管站提交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上的人孙龙江都不认识,是延寿运管站在办公室里自己制造出来的,如果确有其人为什么不敢出庭作证呢?这几个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法律效力。二、延寿运管站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违法。1.在延寿运管站提交的视频画面中,就可以看出延寿运管站执法人员没有向孙龙江出示有关证件,没有着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没有任何处罚决定和出示任何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扣押孙龙江的车辆,就是在后期给孙龙江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没有扣押车辆的决定。延寿运管站向孙龙江送达《延长交通运输强制措施决定书》是无效的,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扣押车辆的处罚,其目的就是为了掩盖违法行政。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可是延寿运管站至今也没有举行听证,剥夺了孙龙江的申辩权,延寿运管站的行政执法行为多处严重违背法律程序,一审判决认定程序合法是错误的。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本案中,延寿运管站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程序严重违法,故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应当依法纠正。判决错误也充分证实延寿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延寿运管站作出的黑延运管罚[2018]1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延寿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延政复决字[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由延寿运管站无条件返还扣押车辆及罚金5000元和利息。
孙龙江、延寿县道路运输管理站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黑01行终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龙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延寿县道路运输管理站,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
法定代表人王伟利,站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延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西公安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洪岐,县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龙江因诉延寿县道路运输管理站(以下简称延寿运管站)行政处罚、延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9行初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孙龙江系黑L×××××号哈飞路宝轿车车主,2018年11月16日早8时许,延寿运管站接到东方公司出租车驾驶员王宏海的举报电话,称东风国际三期小区有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并与出租车驾驶员发生了冲突,延寿运管站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
宝马760li多少钱行调查取证,询问举报人、证人,制作辨认笔录,对孙龙江涉嫌违法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2019年1月22日,延寿运管站作出黑延运管罚[2018]1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孙龙江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孙龙江责令改正并伍仟元的行政处罚(伍仟元已缴),孙龙江不服该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延寿县人民政府经复议作出延政复决字[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延寿运管站的行政处罚决定。孙龙江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延寿运管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先后对孙龙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于2018年11月26日对孙龙江驾驶的黑L×××××号车辆实施扣押,于2019年2月1日解除扣押,后通知孙龙江取车,孙龙江以车没年检没法上路为由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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