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二手车买卖的公报案例
案情是这样的:广州车牌摇号申请
2004年,原告刘某通过绍兴二手车交易市场,以33000元的价格购得金杯面包车一辆。从2005年8月始,原告以月租金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租给案外人樊某使用。樊某付过两个月租金后就没有再向原告实际交付租金,2006年9月份就失去了联系。2005年10月,被告卢某从案外人陈某处以28000元的价格购得该金杯面包车,陈某承诺办好车辆过户手续。后被告对该车辆进行了投保,但始终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006年11月,原告发现该车辆已由被告占有、使用,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核查,认为不属于盗、抢机动车辆案件,故未予受理,涉案车辆由被告领走。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即具有对车辆的所有权,要求卢某返还车辆。
但被告卢某辩称,该金杯面包车是卢某从陈某处合法购买的,已经货款两清,与原告刘某并没有什么关系。车辆属于动产,《物权法》第23条明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现在案涉车辆已经交付卢某使用,物权转移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案情就是这样。这个原告刘某看起来很倒霉,自己的车被人偷着卖了;但被告卢某听起来也没什么错,自己又不是直接从租车人手买的车,都已经倒了几手了,而且支付了相应对价,货款已两清。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卢某主张了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为保护交易稳定和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当受让人是善意的且付出合理的价格时,就能够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广东国际赛车场
“善意取得”的成立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此处的“善意”一般可以理解为受让人对无权处分的事实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2、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此处“合理”的界限,一般应不低于被处分物实际价值的70%;3、受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被告卢某认为,尽管售车者陈某系无权处分,但被告作为涉案车辆的买受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事后为涉案车辆办理了车辆保险及车辆年检,说明被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车辆。机动
车辆属于动产,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办理机动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与一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并无不同,都是交付即转移。因此,被告通过支付合理的价格购得涉案车辆的行为,应认定为善意取得。
笔者查询了有关资料,发现《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文)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所有权的依据。
这与后来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精神相一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机动车登记仅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不创设车辆物权关系,不是物权确认的方式,与不动产"登记确立"的所有权确认方式不同,车辆的登记仅仅是起对抗作用,是否享有对车辆的物权应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碟中谍4宝马概念车
笔者对2000年就能有如此法律认知的公安部复函肃然起敬。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卢某符合善意取得的各项要件,本案认定为善意取得,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只是一审法院这样认为。
在案件的二审过程中,情况发生了反转,二审法院可不这么看。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取得案涉车辆并不属于善意取得。
二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第十七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被告没有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二手车交易,且在车辆转让时就已经明知售车者并非车辆行驶登记证所登记的车主,但没有进一步查明涉案车辆的来源,甚至连售车者的身份情况也一概不知;再者,机动车虽然属于动产,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车主需办理、车辆行驶证,这些严格的管理措施使车辆不同于其他无需登记的
三菱报价动产,也利于受让人审核车辆转让时的合法正当性。被告在无法办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时,也应当知道售车者实际是无权处分的事实;再者,被告对于28000元购车价款,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完成支付。综合来看,可以确定被告卢某是在明知售车者陈某不具有涉案车辆处分权的情况下进行了交易,不属于善意取得。科鲁兹
二审法院据此改判:被告卢某应将案涉车辆返还给原告。
二审法院逻辑清晰,说理恰当,依据明确,值得点赞。
律师据此提示:朋友们在购买二手车辆时,一定要仔细审查车辆登记信息,当发现车辆登记信息与实际售车者不一致时,应要求售车者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因为在发现车辆登记信息与售车者不一致时,就已经知道可能是无权处分,此时为排除无权处分,就需要进一步了解登记车主与售车人之间是否有合法的授权行为,如果不进行进一步了解,那么即使你在主观上真的不是故意的,而只是“没想到”“忽略了”“不知道”,那么法律也会推定为你应当知道。
反之,如果你尽到了进一步了解的义务,但因为其他的原因,如售车者伪造了车辆登记信
2013款英朗gt息,或者伪造了车主的授权文件,此时你的审查义务已经完成,即便真实情况依然是无权处分,但是法律将不再推定为你应当知道,因为你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而此种审查义务应当是一般审查义务,而不是详尽审查义务。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要求一般购车者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所以,律师倾向于此时即可以构成善意取得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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