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车辆合格证抵押融资作为汽车经销行业的“潜规则”已盛行多年,更是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融资创新模式的一大亮点和利润增长点。然而,现实中车辆合格证抵押的广泛开展,往往伴随着购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重受损,让消费者为银行、经销商以及厂家的利益共赢买单。本文拟从车辆合格证抵押行为的性质分析入手,具体列举该质押形式的社会危害,探究汽车合格证融资的合法性操作及其存在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车辆合格证抵押行为性质分析
1、汽车合格证的含义及其性质
汽车合格证,即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的证明汽车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它载明了企业名称、企业标识及防伪信息等。对于机动车制造厂商而言,合格证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对外提供的证明该机动车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是汽车的“准生证”,没有合格证,汽车就不能出厂进入销售环节;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来说,合格证则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文件之一,没有合格证,所有人够买的机动车自然无法登记落户,更无法上路正常使用;而对于机动车管理部门来说,合格证更是相关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管理的有效工具。
汽车榜可见,汽车合格证仅仅是汽车生产厂家在车辆出厂时随车配发的证明汽车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不具有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属于有价证券,更不能单独流通转让。代表汽车这一动产的法定权利凭证是机
动车登记证书,并非汽车合格证。
2、汽车合格证质押行为性质分析
通过汽车合格证质押进行融资的通行做法是:汽车厂家、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多数还有担保公司出面担保),由授信银行向经销商贷款或签发银
行承兑汇票付款于汽车厂家用于进车,作为控制经销商履行还贷义务的手段,汽车厂家依协议在将汽车发往经销商的同时,把本应随车而行的具有惟一性的汽车合格证作为质物交予银行(或担保公司),经销商售出车辆后用销售货款偿还银行贷款并赎回合格证(或用后续车辆合格证换回已销售车辆的合格证),再交付给消费者,消费者再凭汽车合格证前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落户及保险等手续。
如果上述各环节均能顺利衔接并不出现任何问题的情况下,相关各方确实能实现利益共赢的良好局面。但经销商出于资金短缺以及获取厂家更加优惠价格或实现既定高额返利政策等各方面利益考虑,往往利用已经赎回的合格证继续在银行质押贷款,甚至用卖车所得的资金不去赎回合格证而继续向厂家大批量进车,或者将资金挪作他用。一旦经销商资金链出现断裂(如挪用汽车销售款或因其他债务纠纷资金被冻结),则势必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并终导致消费者在缴纳购车款后长期出现“有车无证”而不能上路的“高级玩物”甚至出现“钱车两空”的境地,而此前,经销商往往拒不告知消费者“合格证质押”实情,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放贷银行也往往造成空持“合格证”、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经济
汽车贴膜注意事项损失。浙江的“宁波东本案”、“绍兴德马案”、山东的“济南雅阁案”、“淄博赏澜特案”以及北京、武汉等全国各地都发生过众多消费者“有车无证”的恶性体事件,这都是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的例证。
那么,在我国用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呢?奥迪a4l2013款
《担保法》第75条、《物权法》第223条对于可用于质押的权利均通过一一列举的方式进行了界定,除此之外的权利用于质押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而法律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必须是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权利。2、必须具有让与性。权利质权为价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其标的应有变价的可能,须具有让与性。3、必须是适于设质的权利。4、必须是法定的权利凭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用于出质的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
前述,汽车合格证仅仅是汽车生产厂家随车配发的证明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格式化证明),既不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也没有变价的可能,更不属于法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种类,因此汽车合格证不能成为质押权的标的。如果经销商到期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则银行既不能将汽车合格证变现抵债,也不能对汽车合格证所对应的汽车进行处置。所以,尽管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银行订立了汽车合格证质押合同,并将汽车合格证交付给银行,该质押行为也属无效。况且,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质押,也明显违反
了《合同法》第136条之规定,属于严重违反从合同义务的行为,使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后,由于没有合格证而无法及时办理车辆登记和保险手续,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汽车经销商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单纯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质押融资的合同明显属于无效合同。这从各地法院在该类纠纷案件中所做出的质押合同无效的判决上也充分得到了印证。
二、汽车合格证质押危害性分析
(一)对授信银行造成的危害
1、质押无效导致丧失物权担保从而增大贷款风险
由于有的授信银行或担保公司错误地认为控制了汽车合格证就等于控制了汽车,将合格证质押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汽车质押的效力,因此授信银行一旦与汽车经销商及生产厂家签订汽车合格证质押合同后放贷(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一旦汽车经销商不守信用或者经营出现重大变故导致不能按时还款,则由于汽车合格证质押行为的无效,授信银行或担保公司所持有的不过是废纸一张,不仅不能凭借汽车合格证实现自己的债权利益,而且也无法实现对汽车的实际控制,其后果必然将本应享有的担保权利丧失殆尽,从而大大增加了授信贷款的风险,并极易产生巨大的贷款损失。
2、因仓管方监管失控,造成监管车辆流失而造成贷款损失。
为了控制风险保证贷款安全,有的银行或担保公司还在汽车合格证质押的同时,将汽车实物也纳入到自己的监督控制之下,随时关注汽车经销商的销售行为,以监督经销商按时还贷。出于存放和监管的便利,更为了便于汽车经销商对车辆的销售,银行或担保公司一般委托4S店或仓储公司占有或控制汽车,也允许汽车经销商在一定金额或数量的限额内提走部分汽车,或者以货换货、以保证金易货等。而在由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银行或担保公司尽管与之订立了较为详尽的车辆监管协议,但依然存在仓储公司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倘若第三方监管不力或者与汽车经销商恶意串通,导致被监管的汽车被擅自转移或销售,并极有可能造成贷款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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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消费者的危害
毋庸置疑,利用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对消费者的危害是直接、严重的。
1、买车后无合格证,不能将车辆登记落户,以致无法正常使用,使汽车成为高级玩物。
如果消费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拿到汽车合格证原件等相应的证件,就无法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无法获得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以致车辆没有合法身份,更不能正常上路行驶。此时要使用车辆,则只能悬挂临时牌照,一旦临时牌照过期,只能停放在家中成为高级玩物,如果无证上路行驶,则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出现意外事故的后果只能由消费者自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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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险免责条款中规定,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车牌号,或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都不在理赔范围。由于没有汽车合格证就无法办理机动车登记落户,更无法办理机动车的保险手续,一旦出现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经销商自然也不承担,所有责任只能由消费者自己承受。
三、利用汽车合格证融资方式的合法性探讨
尽管单纯利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质押属于无效行为,但这并不否定其应有的融资功能。如果操作得当,利用汽车合格证并配合其他相关措施进行融资是完全值得提倡的,而且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笔者认为,应首先从观念上改变汽车合格证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凭证质押的错误认识,充分利用其作为随车配发的证明整车合格之法定文件这一独有特性,使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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