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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枝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对车辆总质量误差的规定
6.1联网查询cs10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事故、违法、因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
a)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检验项目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b)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c)对送检机动车状态为“被盗抢”“注销”“达到报废标准”“事放逃逸”“锁定”情形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d)发现送检机车达到召回计划实施周期而未实施召回的,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进行召回处置。
6.2车辆唯一性北京丰田4s店一览表
6.2.1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品牌和型号
6.2.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
6.2.1.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或机动车登记信息,下同)一致。
6.2.2车辆识别代号(就整车出厂编号)
6.2.2.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满足: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相关规定;属于打刻的,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政、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b)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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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북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
d)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总长度应符合GB7258的规定,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e)对于2018年1月1H起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
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
f)对2014年3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ECU的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为2018年1月1日起出厂)和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ECU的其他汽车,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
g)车辆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
h)车辆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应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i)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编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但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
奔驰e500报价6.2.2.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
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所有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6.2.3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
6.2.3.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并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6.2.3.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记载的内容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x3086.2.3.3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更换的发动机型号应与登记的发动机型号一致,或为机动车产品公告对应车型许可选装的其他发动机型号。
6.2.4车身颜和车辆外形
6.2.4.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
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外形(不包括车辆颜)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一致(对国产机动车);
b)送检机动车具有允许自行变更的情形视为合格;
送检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而罩/保险杠、更换轮毂(更换后轮胎规格不应变化)的视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