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7.05.20
宏光五菱mini【文 号】公交管[1997]96号
【施行日期】1997.05.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
  (试行)
  (1997年5月20日 公交管〔1997〕96号)
2022购车税费计算器登记事项
  一、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机动车登记分为:新车注册、过户转籍、变更改装、停驶复驶、报废注销、临时入境。
  二、机车登记事项为:车主、住址、电话、单位代码、居民身份证号、车辆类型、厂牌型号以及车辆技术参数等。《机动车登记表》规定的登记项目中车主、住址、电话、单位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由车主填写。
  三、本规范所称车主,即机动车所有人,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
  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
  (二)个人
  持有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住址
  单位的住址为其从事生产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个人的住址为其户口簿或居留证件登记的居住地址。
  四、本规范所称车管所,是指经公安部批准的具有确定的注册机关代号和管辖区的各省(区、市)、地(市、州、盟)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车辆注册登记。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对注册机车负责检查和监督,每半年对所属车管所已注册的进口小型汽车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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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注册登记
  新车注册登记顺序:登记审核一检验车辆一核发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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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登记审核
  (一)审核《机动车登记表》的填写内容;查验《全国组织机构编制规则》(GB/T11714)规定的单位《代码证书》(各国驻华使、领馆,驻华办事机构除外)或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居留证件;
  (二)审核新车来历凭证。新车来历凭证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其中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销售发票是国家指定的机动车销售单位的销售发票)和下列证明书:
  1、国产机动车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
  2、进口机动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因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等所有权发生转移未进行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须有上述新
车来历凭证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三)车主的住址在本车管所管辖区内;
  (四)车辆购置附加费缴纳凭证;
  (五)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符合以上规定的,经办人在《机动车登记表》第30项“审核意见”栏内签字、盖章。
  (六)存入车辆档案的材料:
  原始件有:《机动车登记表》、《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复印件有:机动车销售发票;单位的《代码证书》、个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留证件;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检验车辆
  (一)检查机动车车型和技术参数
  1、新车的车型和技术参数
  对下列新车的厂牌型号、车身颜等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检查:
  国产机动车(拖拉机、电车、挂车除外),依照《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全国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
  进口机动车,依照《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有关材料。
  由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依照《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同类型的车辆技术参数等有关材料。
  2、核对车驾号码和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的符号、数字和各种外文字母都应全部拓印。用计算机登录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时,应输入全部拓印的内容。
  检验员要核对拓片与车辆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发现不一致或有改动、凿痕、锉痕、重新打刻、垫支金属块等人为改变或毁坏的,对车辆一律扣留审查。
  (二)检索信息库
  新车应当在《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发现伪造和私自改装、改型等可疑车辆,一律扣留交刑侦部门审查。
  (三)安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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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新车免检的车型,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对符合以上新车检验规定的,检验员打印或填写《机动车登记表》第5-25项的内容,并在《机动车登记表》第29项“检验结论”栏内签字、盖章。
  三、核发牌证
  车管所长对新年来历凭证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以下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表》第
31项“核发意见”栏内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核发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一)《机动车登记表》第35项登录的以下车辆来历凭证等有关材料真实、齐全,规定的存档件齐全:
  1、机动车的销售单位及发票号码;
  2、《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海关的名称;
  3、《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单位及“裁定没收法律文书编号”;
  4、出具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及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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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车辆检验合格。
过户、转籍登记
  一、转出地车管所审核内容
  (一)审核机车过户、转籍证明材料
  属于关系的机动车,应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机动车交易发票。
  属于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继承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具有车辆档案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转籍证明材料为车主的住址迁移的有关材料。
  (二)审核《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填写内容。
  “车主签章”栏内,属私车的,由原车主签名;属公车的,原车主盖章;
  “申请内容”栏内由车管所经办人负责填写,属过户的,应填写新车主的名称;属转籍的,应填写车主迁移后的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