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8.08.16 evo10
【文 号】公交管[2008]185号
【施行日期】2008.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交管[2008]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汽车维保  为贯彻实施《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规范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公安部修订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 安 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表格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注册登记鲁r是哪里的车牌号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一节 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
  第二节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第三节 申领和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及登记事项更正
  第四节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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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机动车档案
  第五章 嫌疑车辆调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赵福全  第一条 根据《警车管理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登记信息和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打印相关证、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查验机动车。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标准确定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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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国产机动车的,与国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核查系统比对,其中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
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条 办理进口机动车的注册登记,登记审核岗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查进口凭证:
  (一)属于海关签发汽车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汽车整车和汽车底盘,或者海关总署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汽车和摩托车的,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使用专用钳在《货物进口证明书》右下角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左上角打孔,并打印《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录入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