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
鲁岩平
海马轿车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689号  邮编450016
[摘要]  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及公众利益,规范汽车生产企业行为,国家对汽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管理日益严格、完善。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家关于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及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法规研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研究生产一致性管理模型,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企业实际生产销售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以满足相关法规要求,规避企业运营的法规风险。
[关键词]质量管理、强制性认证、生产一致性、法规风险
Brief Discussion on Automobile Products’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Abstract:In order to protect the nation, society and public’s interests, discipline the automobile compa
ny’s production behaviour, the nation’s management on automobile products’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COP) is becoming more strict and impeccable. By combining the research on nations’ regulation of automobile products’ compulsory certificate & management of COP with company’s practical situation, this paper is to build and complete the company’s COP management system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the management model of COP, to ensure the produced & sold vehicle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configurations and performance index a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of the vehicles approved in vehicle production enterprise and product announcement, used
in experiments, in product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uploaded information of the vehicles leaving the factory. This will help the company to fulfill the relative regulation, and to avoid regulatory risks in company operations.
Key words:Quality management,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COP), Regulatory Risks 1 引言
2011年6月23日,工信部下发《关于查处江门市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等企业违规行为及处理决定的通报》,对实际生产车辆与《产品公告》批准参数不一致的江门华龙等3家摩托车厂,做出了撤销其产品公告、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新产品申报的处理决定;对不配合监督检查的21家摩托车企业,
责令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在整改期间暂停新产品申报;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管力度,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以此为鉴,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避免发生类似问题。
作者简介 鲁岩平,男,2003年毕业于河南农业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专业,工学学士,机械助理工程师。07年进入海马汽车,先后从事生产管理、企业管理、产品研发、质量管理等领域工作,目前主要负责质量管理体系、3C及生产一致性管理等工作,对质量保证体系、3C及生产一致性管理有一定的研究。:zqlyp2003@126
工信部在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在时隔一年后,对摩托车生产企业进行了“重拳出击”,预示着工信部对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从理论转向了实质性的动作。在此环境下,车辆生产企业如何做好生产一致性管理,满足相关法规要求,规避运营风险,已成为迫在眉睫的课题 。
2 相关法规摘要奥迪a4新款报价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要
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
第三十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2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摘要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雪佛兰新赛欧两厢(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
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2.3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十一条 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  (一)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
(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三)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四)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吉普论坛
2.4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摘要
第三条 车辆生产企业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车辆产品一致性,即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
第十条 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备案、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
2.5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摘要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工厂现场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在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
北京电动自行车3 管理模型探索
3.1 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项目
工信部、中国质量认证以及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执法单位,对汽车产品实施生产一致
性监督检查时,主要采用随机抽取车辆,与车辆企业在申报产品公告及强制性认证(简称“3C”)证书期间提交的备案参数、试验结果、车辆样品进行比对,以此判定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在汽车3C申报过程中,提交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称“CQC”)备案的《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表》中,需填报的有22类近2000项参数,主要包括产品结构描述,以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简称“3C件”)、主被动安全件、排放件、法规件等参数。
在发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中,涉及汽车产品有汽车产品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轮胎产品、安全玻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四大类,主要包括:M、N、O类汽车产品及轮胎、汽车安全带、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汽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护板、地毯、顶棚)、座椅及头枕、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汽车安全玻璃、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共计十七小类。
3.2 整车生产一致性管理
为满足强制性认证、生产一致性管理相关法规的要求,车辆企业应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中,制定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流程,要对公告3C参数申报及变更、产品设计变更、样件及小批量鉴定、供应商新增或变更过程进行重点管控,对影响生产一致性的设计变更或供应商变更,应严格执行样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实施;并通过对生产过程、最终产品、3C证书有效性保持、3C标志管理四个方面的有效管控或监查,来搭建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见图1)。
图1 整车生产一致性管理图
3.2.1 生产过程一致性管理
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08版的《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共同要求,车辆企业须分车型编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对关键生产过程、关键零部件及整车性
能的控制方法及不符合处理做出描述。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车辆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定期对关键生产过程的生产工序、过程控制、检验的实际执行情况,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一致性核查,核查频次至少每季度一次,以监控生产过程是否处于受控
状态,避免因过程控制差异引起整车实物产品的变异。
3.2.2 整车产品一致性管理zeekr 009
整车产品一致性,是指车辆企业生产合格并加贴3C标志的车辆,在使用的零部件、整车结构及技术参数、整车性能方面,与在产品公告及强制性认证备案中提交的参数、车辆样品、整车性能保持一致性。
在整车结构参数方面,车辆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定期抽取车辆与《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表》进行核查,核查频次以月度或季度实施;在整车性能方面,在车辆企业编制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规定了COP试验的项目、方法、标准、频次和抽样方法,企业可根据其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频次,抽取车辆进行整车性能一致性核查。其中,对零部件一致性的管理将单独介绍。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编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COP试验相关控制和检验要求中,要针对国家要求必须进行的试验项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合理适宜的试验频次,以在满足法规要求及掌控整
车性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企业负担。如对汽车污染物排放、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汽车制动性能、加速噪声的试验项目可采取每年1次进行委外试验验证;对乘用车正面碰撞、内外部凸出物、驾驶员前方视野等试验项目可以采取每3年1次委外试验,或采取在重大设计变更时对首台车进行委外试验验证;对轮胎产品、油箱等3C件可采取查询其3C证书有效性,查验供应商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进行验证;对除霜、除雾、灯光等功能型的试验项目可采取出厂例行检验的方式进行保证。
3.2.3 3C证书有效性管理
由于汽车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且认证模式是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车辆企业应建立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质量保证体系,以通过CQC对工厂获证后的3C监督审查,确保3C证书的有效性。
3.2.4 3C标志管理
根据《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车辆企业应建立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制度,对其以下过程进行管控:
(1) 是否编制了3C标志的使用管理作业文件?
(2) 是否建立3C标志的购买、使用台帐,并保存3C标志购?
开车基本步骤
(3) 是否对3C标志(包含破损、作废的标志)实施防盗、防污等妥善保管?
(4) 是否对破损、丢失的3C标志进行了记录?
(5) 是否3C标志的购买数量与使用记录一致?
(6) 是否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加贴了3C标志?
3.3 零部件一致性管理
要保证整车产品一致性,须确保零部件的产品规格型号、结构、技术参数、性能等与《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