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克万机械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永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本田思域论坛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9 
【案件字号】大众 朗逸(2021)京03民终10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龚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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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龚勇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上海克万机械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冯永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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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海克万机械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冯永兵 
【当事人-个人】冯永兵 
【当事人-公司】上海克万机械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克万机械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冯永兵 
【本院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本案,克万机械设备公司变更了冯永兵的工作地点,虽未降低其薪酬待遇,但根据冯永兵的居住地点以及该地点与变更后工作地点的距离可以看出,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必然会对冯永兵日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克万机械设备公司虽称其提供了员工宿舍和交通补贴,但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克万机械设备公司在变更工作地点前未采取合理弥补措施消除对冯永兵的生活影响,后又在双方未协商一致且冯永兵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将冯永兵从密云区调至距离较远的大兴区工作,并以冯永兵行为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与冯永兵的劳动关系,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存在明显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一审法院判决克万机械设备公司支付冯永兵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高于法定标准。克万机械设备公司上诉要求不予支付此笔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双方陈述,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21日解除,冯永兵在2020年6月份虽只工作72小时,但是其未能正常到岗提供劳动系因克万机械设备公司不合法调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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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致,故克万机械设备公司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冯永兵工资至2020年6月21日。一审法院判决克万机械设备公司支付冯永兵2020年6月工资差额260.41元,不高于法定标准,冯永兵亦未就此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克万机械设备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克万机械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5:18: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冯永兵于2019年3月7日入职克万机械设备公司,任维修工,入职时工作地点为密云区西田各庄镇宝沃汽车制造厂。2018年6月11日、2019年6月26日,克万机械设备公司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对冯永兵所在岗位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9年6月8日、6月10日、6月12日、6月17日,克万机械设备公司向冯永兵邮寄“关于调整工作地点的告知书”“通知”“告知书”,通知冯永兵自2019年6月9日起至北京市大兴区博兴路8号北京奔驰汽车厂运维项目上海南马自达7
班,同岗同薪,并告知如上下班发生不便,可安排免费入住员工宿舍,但水电自理。上述“通知”及“告知书”,冯永兵均未实际收到。同年6月20日,克万机械设备公司向冯永兵邮寄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21日”的告知书,载明“你作为我公司北京宝沃运维项目部的运维技工,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再次向你告知于2020年6月14日前及时到大兴奔驰运维项目部报到恢复岗位正常上班,逾期未报到将按公司有关制度旷工处理的告知,2020年6月17日向你寄送旷工7天、请及时来项目部报到并接受公司处理后恢复上班的再次告知,你至今未来报到和接受处理并已经旷工11天,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你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接通知后即到你原任职的宝沃运维项目部进行5月份考勤、薪资确认及物品交还等,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接到告知书后,冯永兵到宝沃运维项目部办理了相关物品交还等手续,并于6月23日向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仲裁委)申请仲裁。2020年8月28日,密云仲裁委出具裁决书,裁决:1.克万机械设备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冯永兵2020年6月工资差额260.41元;2.克万机械设备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冯永兵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373.32元。克万机械设备公司不服裁决,诉于一审法院。    就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克万机械设备公司提交劳动合同、新员工入职确
认书、员工入门培训检查单、员工考勤管理办法、前述告知书及通知书、邮寄快递单及回单、工资表、考勤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冯永兵对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决定书、邮寄快递单及回单真实性均予以认可;认可新员工入职确认书、员工入门培训检查单、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上的签字系本人所签,但称没有经过培训;认可收到解除告知书,但表示不同意克万机械设备公司称系其旷工解除劳动合同;认可邮递人员曾向其告知有快递,但其要求邮递人员退回处理,故未收到其他告知书及通知书。克万机械设备公司另称,“关于调整工作地点的告知书”系其工作人员当面向冯永兵送达,但冯永兵拒收,冯永兵则表示没有此情况,只是向其询问是否同意变更工作地点。    根据克万机械设备公司提交的,双方均认可的证据显示,克万机械设备公司与冯永兵于2019年3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工作岗位为维修技工(技术人员),工作地点为“北京”,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其离职前每月固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200元,临时工资900元,全勤奖100元;2020年6月,冯永兵提供劳动工作时长为72小时,其2020年6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942.86元、临时工资385.71元、加补工资388.57元、应发金额1744.14元,扣除当月社保410.41元及公积金270元外,实发数额为1063.73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认可冯永兵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5582.21元;克万机械设备公司称其就冯永兵工作地点调整提供了相应劳动条件,但除陈述及“关于调整工作地点的告知书”中载明的内容外,不能提交其他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