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马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1 
【案件字号】(2020)湘07民终21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涂江波严钦华谭洪妮 
【审理法官】涂江波严钦华谭洪妮 
【文书类型】判决书 
领动2016【当事人】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马俊;陈勇;齐梓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当事人】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马俊陈勇齐梓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马俊陈勇齐梓亭 
【当事人-公司】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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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李剑文云南博弈律师事务所杨梅云南博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剑文杨梅 
【代理律所】云南博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被告】马俊;陈勇;齐梓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神州租车长沙公司承担本案过错责任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证明过错合同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鉴定意见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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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神州租车长沙公司承担本案过错责任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
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是因租赁车辆发生事故后产生的赔偿责任,作为出租方神州租车长沙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审查重点。经本院审查,租方神州租车长沙公司是一家以经营汽车租赁等业务的营利性公司,但本案所出租的汽车是“非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用于出租,不仅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也显著的加大了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因此,作为本案车辆的出租人,存在明显过错。神州租车长沙公司上诉认为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神州租车长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19元,由上诉人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6 21:00:33  长安奔奔love
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马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7民终2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刘四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俊。
汽车低音炮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平,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梓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文,云南博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云南博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租车长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俊、陈勇、齐梓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昆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6民初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倒车入库视频讲解与技巧视频     神州租车长沙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神州租车长沙公司不承担责任;二、二审诉讼费由陈勇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租赁车辆不属于营运车辆,上诉人对本次交通事故不存在过错。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马俊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人保昆明公司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陈勇是醉酒驾驶车辆,请求二审法院明确人保昆明公司在交强险中代为赔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陈勇、齐梓亭未予答辩。
     马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马俊因交通事故所受经济损失203975.49元要求人保昆明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限额以外部分由陈勇、齐梓亭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勇、齐梓亭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一、2019年11月19日,齐梓亭与案外人刘伟在常德桃花源机场下机后,由齐梓亭通过手机APP在机场租得神州租车长沙公司所有的宝沃小车(车牌号湘AW××某某)一辆交由刘伟驾驶,当晚刘伟与陈勇等人在临澧县新安镇同桌饮酒后,刘伟将车交由陈勇驾驶。陈勇醉酒后驾驶湘AW××某某号小型轿车(搭乘:刘伟)自石门县县城出发往临澧县方向行驶。当日22时07分许,行驶至石门县××镇××社区××弯道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车道行驶由马俊驾驶的湘J6××某某号小型轿车相撞,随后又与道路旁冷却系统
的电信通信设施(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所有)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电信通信设施受损、陈勇、马俊、刘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为:陈勇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经弯道,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该队对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为:陈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俊、刘伟不承担事故责任。二、马俊受伤后,入住石门县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时间从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11日,共计住院21天,花费住院费25047.58元,门诊费1772.21元(1081.71元+90.5元+600元)。2020年2月27日,马俊委托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及误工、护理、营养期期限进行鉴定,该所2020年3月6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马俊因外伤性小肠穿孔,肠系膜挫裂伤,行手术修补,评定为十级伤残;右胸多肋(5根)骨折伴2处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以上损伤需住院,医疗费用按实际诊治支出计算,评定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90日。马俊为此花费检查费736.5元、鉴定费及复印费1230元。三、案涉湘AW××某某号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人为神州租车长沙公司,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神州租车长沙公司为该车在人保昆明公司购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为50000元(含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9年4月13日0时起至2020年4月12日24时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
期间内。四、2020年4月2日,马俊向法院申请对案涉车辆湘J6××某某号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车辆价值及车辆修复费用进行评估鉴定,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摇珠选择常德市金斯格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案评估机构,该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出具了机动车车损鉴定评估报告书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鉴定湘J6××某某的车辆损失价值为109154元,机动车鉴定评估价值为105000元。马俊为此花费鉴定费6000元。五、案涉湘AW××某某号小型轿车由齐梓亭于2019年11月19日承租,租赁期限为3天,还车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租金合计848.58元。六、事发后,陈勇为马俊垫付医疗费10000元。